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 张海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关押在H县看守所。 2006年4月,H县检察院认为,H县公安局认定张海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的时间,物证及现场勘察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海波不起诉。 张海波被无罪释放了。 张海波,35岁,有位贤惠的妻子和一个12岁的儿子。妻子名妮华,在H县南街开办理发店,儿子张涛在H县南关上小学。 张海波从20岁时便开始做生意,25岁时手中便有几十万元积蓄,在张村同龄青年中算得上有钱人了。他为人大方,好讲义气,朋友同学相聚吃饭都由他买单。 张海波对父母非常孝顺。虽弟兄三人,可他最小,父母均和他一起生活。赡养父母之责任由他一人承担,偶尔还在经济上援助两位哥哥。 张海波30岁时被一急于报丧的汽车撞伤,伤情虽无大碍,可从此他的生意走了下坡路。 1999年春天,有位河南来的大公司老板与他相识,声称贩卖金矿石能赚大钱,让他在本地矿区收购金矿石,由河南老板在外地销售。张海波拿出30万元收购金矿石,全部发往河南销售,可发出之货应收款一直未汇回到帐。张海波多次下河南寻找那位老板,开始还能见上人,可后来人去楼空,虽报了诈骗案,但杳无音信。 又有一次,他的知己朋友告诉他一笔生意,他认真考察后又投资30万(其中借朋友10万),结果血本全无。 张海波由富变穷,还背了十几万元债务,债户上门追讨,张海波东躲西藏,由富变穷的日子实在难过,家中生活来源全靠其妻妮华的理发店收入来维持。 他无钱再折腾生意了,他整天盘算如何翻身。有一天,他在县街道邮电局门前碰见一位算卦人。这位算卦人的亲戚和张海波当年车祸同住一个病房。对张海波受伤原因有清楚的了解和记忆。可张海波对他已毫无印象。 张海波向他说明自己近年生意上的不幸遭遇,请算卦人指点迷津。算卦人口若悬河,滔滔不绝,他指出是一辆报丧车碰撞了张海波,从此断了张海波的财路。张海波听完后崇拜得五体投地,立即掏出50元让算卦人指点化解之法。算卦人让他上庙求神,烧香拜佛。张海波按算卦人安排一一做到,可仍未时来运转。 张海波无力赡养父母,因此,65岁的父亲也出门为某单位看门打工。张海波怕父亲上下班发生意外,便在2004年11月为其父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05年1月1日,其父到一新单位家属区担任门卫,张海波帮其父打扫房间,整理床铺,生好火炉,一直忙到当晚11点多,才离开其父住所,临走时叮嘱其父开窗户防止煤气,还让其父睡前关掉电源。他离开时,家属院中一家办结婚喜事的人们还没有散场。 当晚午夜零时50分,其父门卫房中起火,可怜65岁老人被烧死在房中,院中人闻讯赶到才将火扑灭。张海波到场看到这种情景放声大哭。众人急忙报警,H县公安局勘察现场认为“张父死亡属他杀”。 张海波拉回其父烧焦的尸体,准备择日安葬。此间他依据“人身意外保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可保险公司认为其父头上有血迹,认为有人故意杀害而拒赔,并怀疑张海波“作案骗保”,要求H县公安局立案侦察。 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杀人骗保”线索,2005年1月15日,张海波被刑事拘留审查,审查中张海波因某种原因,承认其父是他杀的,目的为了骗保险。并交待了有关“详细情节”。据此H县公安局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张海波。批捕后张海波在公安局又推翻原来的供述,并从时间、物证、现场等做出了合乎情理的辩解。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根据张海波辩解理由详细查阅案卷。向公安机关退卷并提出了补查提纲,公安机关根据提纲进行补查,但仍未解决提纲中的主要疑问。H县检察院再次退卷要求补侦,但疑点仍未被排除。 此案因有“佘祥林故意杀人”的错案教训,所以检察院非常慎重,几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又经过上一级公、检、法三长会讨论,均认为此案存在很多疑点没有解决,故不足认定张海波构成“故意杀人”罪。 2006年4月10日,H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决定书这样描述: H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书认定,2004年11月,张海波为其父母办理保险时发现,被保险人如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将可赔偿很高费用,遂希望父母发生意外或借机制造死亡骗保的想法。2005年1月1日,张海波在某家属院门卫房,为其父打扫房间时发现时机成熟,产生当晚杀父恶念。晚饭后,张海波乘其父上床休息时,虚掩房门离开。 晚8时30分左右,张海波重返房内,用榔头在其父头部猛击三下,致其父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为逃避打击顺利骗保,张海波又抛废纸于房内,将蜂窝煤炉子移至床北桌下起火焚尸,随后逃离。后将作案时用的手套,毛巾扔于平房顶上,将作案时所穿上衣焚烧,将作案时毛裤和所穿之鞋藏匿。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卷要求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H县公安局认定张海波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的时间、物证、及现场勘察等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海波不起诉。 张海波被无罪释放了,可他已被关押了1年零4个月。 对张海波的不起诉决定,属“存疑不诉”。并未排除张海波“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对一个涉嫌“故意杀人”者,检察院其所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表现了执法机关观念的转变。因为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仅有被告口供,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法律不得定其罪。而其他证据必需确凿充分,如有疑点不能排除,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存疑不诉”处理。 在公、检、法三机关,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直到现在大胆作出“疑罪从无”,这是司法实践者在执法过程中思想的飞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