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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互联网上匿名诽谤的认定(希望大家都不要当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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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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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18: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秦岭云 于 2011-10-12 18:47 编辑
6 u5 p5 F! n0 S2 q8 c  _: ^, y, \' @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第4条做出明确规定:
5 r+ Z+ V- ~$ i$ i( [第四条 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S' Y& [! \# x( b! f5 _) i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8 f$ E  U5 c) W5 n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 t( g4 ]3 ]" D, c8 I9 I5 x/ i3 m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5 x- [2 |# v5 V& U& e$ z, O7 R
所以,在网上以匿名的方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并散布、传播,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t5 a4 m, _& P1 l
" R+ ?" U- N  Y$ G

3 T& r9 |3 \  a摆事实
6 e( @8 e) l. \) k3 R7 }: w0 W2 n    今年春节刚过,哈尔滨市某商业企业的很多员工都收到了这样的短信:公司领导班子贪污腐化,以总经理×××为首的领导班子成员利用商场装修、考察项目等名义收取了巨额的好处等等。短信中指名道姓,说得很具体。公司员工都十分惊讶,很快就有人把这个消息报告给了公司的领导班子。一时间,公司上下议论纷纷,有人还戏称这是起“短信门”事件。     领导班子开会后研究决定,首先把这个人揪出来,然后报案。后经过细致地走访调查,终于发现了这件事情的元凶是公司的员工季某。原来季某在春节前的竞聘中落选,由此对公司领导嫉恨在心,想通过这样的方式“恶搞”一下,目的就是为了出口气。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认为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到了法律,属于诬告陷害罪,就向有关部门报了案。但得到的答复是,季某的行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因是他的行为在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不足。公司的领导十分不解,有这样的事实,而且本人也都承认,证据十分充分。最关键的是他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挨个安上具体的罪名,为什么不是诬告呢?     讲法理     什么是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又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被诬陷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其中包括正在服刑的犯人,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进行告发的行为。季某并没有直接向有关国家机关告发,所以不能构成该罪。     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     诬告陷害罪有四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种犯罪是行为人企图假借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者的目的,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造成冤假错案,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我国宪法将惩治诬告陷害提高为宪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给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但是,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要从重处罚。本罪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被诬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处罚,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旦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但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     诬告陷害与诽谤     其实季某的行为涉嫌诽谤。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界限区别是首先客体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誉权。其次是主观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的目的是破坏他人名誉。第三是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通常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后者是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如果行为人虽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但并不告发,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损害他人名誉,就构成诽谤罪。
5 K9 T  K7 ~, @& x& b(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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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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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0: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伙计:你对法律理解错了!都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以匿名和真名来判定是否属实。! M1 J" c" \8 N
   你是真名吗??说话连自己都没有包住。7 m9 U! H) K.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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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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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0: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举报  网络监督都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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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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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监管最重要,你肯定可以联系到网络举报人,你们可以帮他们,对于不实的也要进行教育,及时清理垃圾,这样可以更体现网络的优势,使人们更依赖于网络,他才可能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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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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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2 22:2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偏袒任何一方,我经历过匿名举报事件!!大部分都是内部斗争引起的!!最终都是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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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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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1-10-12 23: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人物 发表于 2011-10-12 21:04
- u0 W& ^) q/ J: S" f网络监管最重要,你肯定可以联系到网络举报人,你们可以帮他们,对于不实的也要进行教育,及时清理垃圾,这 ...

# q1 P* s* P2 @1 O( s1 I6 ~8 H; S- z$ y7 ]2 x/ P0 E
              网络仅仅是个公开、平等的平台,对于帖子的政治观点、语言的规范与否等能把好关,但对所谈内容的准确程度因是一面之词,不好认定,又不能监管。应是“文责自负”。最好的办法是彼方应积极回应,或承认,或解释,或指正——大凡“装睡着”者,实是“默认”也。
) Q4 @  ]* i8 Q( I        至于实名与否,我认为不是主要矛盾,关键是真实性。对涉及公务人员,组织上应重视,起码提供了可供查询的线索。9 \5 a, Z5 @2 S2 K$ h
           
) W" j" `+ i8 I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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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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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2 23:50: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对网络的关注要表示感谢!
+ ?; ?1 }+ P1 s. b但是楼主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比较欠缺。
  M' Q% z; Y4 q; z4 b侮辱和诽谤是由谁来确定??你认为是诽谤大概说服力不大或者说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1-10-13 04: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在互联网上匿名诽谤的认定(希望大家都不要当法盲)"你这个大家指的是谁?发帖人不是大家呀!你有些太不尊重网友了!会员里有著名的法学教授、陕西省、西安市公检法的在职人员、律师,法学精英多得是,你给大家讲法?% `; k$ z6 s( J$ j* m8 ?# O$ e
      你无权认定侮辱、诽谤罪!' \, s3 T- `+ r7 h5 N( t  {& ?
       舆论监督是什么意思?
- r& R! s5 G/ z4 L
# r1 j# K9 ^% w( O7 }7 j6 s3 t'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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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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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05: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huatuo 于 2011-10-13 05:48 编辑
" v8 U( J  r0 O" X
. a" V, @, b' R# F' E+ m回复 靳应禄 的帖子
( {4 ~% e0 N5 W7 u2 n9 h$ D+ w( N/ l3 d, c, v7 P
说得好!楼主错了,舆论监督从何谈起?
( Z' H# s- o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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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滇池秋坪

梦想的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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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社区居民新人进步百度吧友

QQ
发表于 2011-10-13 06:3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对法不是很了解,可是只是知道无风不起浪,即然你能这样说,那么你有什么依据可以证别人的事情的真假呢?
( K6 i6 g: A$ k5 J: f6 y5 T) [+ {  t; p, _1 K% J
你通过走访,调查没有,如果说,你没有过,那么你又是怎么认为人家是没有问题?
0 b6 i* t# a6 [5 M! N7 e' h* t8 ]6 J
你不知道社会上的人笑里藏刀。
* }4 z# [. t* h% {6 Q* V" g- `! k" n2 U( k' l
现在的问题很简单,彻查,彻查,还是彻查,你有能力在这儿替别人说话,那么请你去指导一下别人,如何别犯。难道说你就是传说中的毛校长本人吗?% |5 l1 D) 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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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本人冒似无话可说,教育局也不见有啥反映,你又能代表啥?2 p  b0 W! v1 Q# R

! M( f3 [( i, W0 z你一句,人家没有,你知道情况吗?, K; Q6 _- u5 N: L" ~! b8 _: J, s
- ]" R/ X- z* m$ O, q* v
俗话说人心隔肚皮,你又不是人家肚子里面的蛔虫,你知道人家的情况吗?
' L6 y/ f0 F7 F& W. y' F; `# ~( t; W9 ~' Y, v! x& @, Q2 b
别人能那样说,那么你就把那里的帐,给人摆出来看哈,到底真与假一下全了。
- Y2 h5 S* @4 c  \' z4 d8 u4 a6 g+ C
用实际情况的真假证据来直接证实,这才是最有力的证据。. D- J' g1 K3 i- T/ o& d!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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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出证据,就不能证实是诽谤。, ^- Z4 J8 H8 U$ |  c' H

$ h5 L$ ]! E1 g% x(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p9 [' W8 F1 u& L( }  x, C

9 V. m& j: T  d0 U# i! \# l2 h强烈要求摆帐,摆帐单,摆帐单,摆不出帐单奏是事实。
箭东路天猫优品(家电) 微信/电话:1739289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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