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参保登记 1、申报地及申报方式 凡符合参保范围规定的城镇居民,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所在镇(旅游区管委会)无社区,居民可直接到户籍所在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申报时间 自愿申请参保的人员在2011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办理参保申请及缴费手续。 3、应提交的资料 (1)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一份黏贴于参保申请表正面,另一份用A4纸正反面复印后附参保申请表后)。 (2)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页、本人页、增减页)。 (3)残疾的城镇居民需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近期1寸免冠彩照3张。 (5)因个人原因,本人不能前来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需提交委托授权书(见附件1),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关于参保缴费 1、申请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经社区居委会初审,符合参保条件的,填报《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见附件2)。 2、需缴费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按参保申请表中本人所选择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2011年收缴2011年度及2012年度的保费,以后年度逐年收缴),缴费后请于2日内持银行缴费凭条到参保社区开具正式缴费票据。逾期未开具正式缴费票据者,按未缴费处理。 3、由社区居委会录入参保人员信息,并附相关资料报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核。 4、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核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由社区居委会携带参保相关资料及录入资料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人员由县基金管理中心建立年度缴费及个人账户档案。 三、关于待遇发放 1、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年龄前3个月持户口本、身份证、1寸免冠彩照4张,到社区居委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2、社区居委会审核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并填写《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见附件3)及《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审手册》报镇(旅游区管委会)社会事务所复核后,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批。 3、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核清到龄人员个人账户,计算养老金发放金额,并通过银行卡(存折)实现社会化发放。 4、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审核合格人员的《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审手册》加盖钢印,并经社区居委会发给本人。 5、凡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或以伪造证件及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经发现,对违规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进行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终止 1、参保人员死亡或出国(境)定居的 参保人员死亡后30日内,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其《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或公安部门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和公证处出具的继承人的公证书等资料报社区居委会。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由本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报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申请表》,报镇社会事务所复核,复核合格的,携带相关资料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合格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余额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参保人员户籍居住地迁移到本市其他区县的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迁入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申请转移。 迁入地社区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携带材料,并填写《西安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报镇社会事务所复核后,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迁入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转移条件的人员向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转移确认函,迁出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函后,审核《关系转移申报表》,审核合格的核清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资金转移到迁入地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设立的银行账户,并终止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县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收到迁出地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转入资金并核准后将转入的个人账户资金计入个人账户,并通知本人,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迁入地继续领取待遇。 3、特殊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 参保人员户籍迁入外地市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到达60周岁时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且本人不愿补缴的;需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经本人申请,可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社区居委会申请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社区居委会初审后填写《户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申请表》,报镇社会事务所复核,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终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五、关于养老保险年审 1、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从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次年起,应于每年9月份,持本人《养老保险年审手册》到社区居委会接受年审。 2、因重病、高龄等原因,不能前往社区居委会接受年审的,社区居委会应派专人上门为其进行年审。 3、从2012年起,社区居委会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年审情况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4、逾期不年审的,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停发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