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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司机撞死4名学生逃逸终审获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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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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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0:5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网西安8月12日电(记者梁娟)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2日上午对备受关注的西安市长安区斗门“2·10”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对驾车撞死4名学生逃逸案司机王双娃死刑判决。6 r% X4 d8 Q% g5 v6 q; C+ ~/ ?
  2009年2月10日凌晨,王双娃驾驶准载8吨的自卸车,从泾阳县冀东水泥厂装载32吨水泥熟料往户县千王水泥厂运送。当日6时许,当车行至108国道长安区斗门街道办协和搪瓷厂门口时,撞上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初中学生,致学生王方圆、张赛当场死亡,张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王双娃加速逃离现场过程中,又将学生贾晓梅、贾航利连同三辆自行车拖拽车下,在驶出178米后,将贾晓梅、贾航利甩至路边后逃逸,两学生不幸死亡。* H: e( W9 [  \6 K/ i8 i
  王双娃逃离现场后,继续驾车前往户县千王水泥厂,在厂内更换了右前轮轮胎,并卸下车牌。随后搭乘汽车逃往乌鲁木齐。2009年2月15日,王双娃迫于压力向泾阳县公安局投案。! w$ Q0 u  i9 E. j: ?2 Z# N
  西安市中院审理认为,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且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肇事后,王双娃不是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而是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过程中,王双娃又将两名被害人和三辆自行车拖拽于机动车下,不顾他人劝阻,将两名被害人拖拽170余米后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2010年11月17日,西安市中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1 e4 ]0 b3 L) T1 @' U. Z
  一审宣判后,王双娃当庭表示上诉,他上诉的理由是自己有自首情节,而且判决认定他犯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定罪量刑。
. X0 _  Q# B3 M5 ?  陕西省高院于2011年7月13日进行了二审庭审,王双娃是否故意杀人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8月12日上午,陕西省高院对西安市长安区斗门“2·10”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案进行终审宣判,维持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王双娃死刑。, N% ^6 ~$ w' y+ ^7 E4 ]1 T1 U$ [

7 G- O5 }  D' N! V% d
发表于 2011-8-13 11: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制度的缺陷导致人们出世就想逃逸,个人的私心导致自己越来越错。
天气放晴了,冬日暖阳,真的太惬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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