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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律师观点之------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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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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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4: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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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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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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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发表于 2010-2-21 14:58: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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