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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Q, i! ~6 w# b/ B. |. c 2008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0 t+ z& ^3 c2 Y( u' | 【分岐】6 i* J/ Y9 r, U b$ J6 f4 E* T% r
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8 ?2 t; @; R$ q# x+ \1 f: e 第一种观点,丈夫在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放弃继承财产,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1 d, L4 ]2 E& L% m3 Y 第二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 \2 o1 j* N7 w% V) I) L
【分析】8 r# Y( o" N! K+ P O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
% b3 \( p6 I; J# B4 Z* I3 B 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这一点在“继承法解释”的第49条、第51条上,有很明显的体现。笔者认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导致继承丧失。这种继承丧失是在遗产(财产权)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产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权的问题。$ Z" P) P- ]8 x3 q+ A;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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