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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6 07: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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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家鑫当生当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回答,喊杀者与反对者(对不起,我不用“为其开脱者”,而选择了一个中性词汇)都以饱满的热情投入了这场争议。可冷一端详,争议双方的论域和基点或许都已在徒具热度的争议中发生了交织和偏移。若要给这场热议降温,真实触摸到的无非是两个坚硬话题:司法究竟该不该被舆论绑架?死刑究竟该存该废?必须指出,上述两个问题其实关乎基本事理。我试着用浅显的逻辑来分析。( U* M! f, W/ Q" t. c0 ^% @
% C% r! h. K! Z2 k6 I5 l$ `6 h+ H 其一,司法究竟该不该被舆论所绑架?稍具法律常识的人不难作出回答:司法当然不应被舆论所绑架,这关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那么,什么情况叫“司法被舆论所绑架”?说得直白些,就是依据法律条文当如此判,却因某一方舆论而没有如此。请注意,我并未明确说这“某一方舆论”究竟是哪一方的舆论,孔庆东教授的还是李玫瑾教授的,肖鹰老师的还是熊培云先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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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甚至不是一种观念层面的争议,其实是一个可以根据事实进行的逻辑倒推:如若依据刑法药家鑫当杀而最终没有被杀,那是反对者绑架了司法;如若依据刑法药家鑫不当杀而最终被杀,那是喊杀者绑架了司法。显然,究竟谁可能绑架司法,不在于他目前的声势是大是小,是强是弱,是高亢还是低迷,一切要看谁成功逆转了“依据法律理当如此”。换言之,这位“成功的绑架者”既有可能是喊杀者,亦有可能是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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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z& {( F, ~$ H 从这个角度说,在一个气氛和谐宽松、言论开放包容的社会里,只要争议双方不直接牵涉药家鑫案的刑事诉讼程序,在公共舆论平台上说药生也罢咒药死也罢,无论持何种见解,都应被理解,被倾听。当然,理解和倾听者中不应包括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药家鑫案受理单位,它当下应该做的恰恰是将汹涌纷杂的舆论屏蔽于外,遵循法律精神的指引,多研读些法律条文和过往判例,少看些报纸电视。药家鑫究竟该如何定罪量刑,不应决定于孔教授也不应决定于李教授,与第一视频无关也与CCTV无关。这是司法工作必须具有的操守和规范。( v; |' I3 ?* P# d( f)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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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死刑究竟该存该废?这个问题貌似药家鑫案衍生的话题,但其实与药家鑫无关。就人类文明进步和司法实践的前景论,死刑终将被废止,这是趋势。可依我有限的法律知识所知,即便死刑明日废止,今天的刑事案件的审判所依据的仍应该是今日的刑法。简单地说,如果药家鑫罪不当死,那么死刑存废与这个案件本身就是两条平行线。如果药家鑫其罪当死,那么死刑存废之争哪怕有了定论,今日的药家鑫也难成受益者。因为司法学术上的探讨要落实于具体法律条文的修改,必须有一个严格的程序和恐怕比较漫长的时间跨度。此番死刑存废之争或许因药家鑫而起,但药家鑫所扮演的角色也只能是待死刑废止后未来某位药家鑫的前世恩公。& }$ C t' B$ N) i# F s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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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千道一万,舆论喧嚣,但最终的那一票握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手里,这一票要比滔滔民意安静得多也强大得多。所谓“相信法律”就是这个道理,精英也罢草根也罢,或许都惟有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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