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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黑、津、粤多地监管重罚7险企5银行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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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4 22: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年03月24日04:10  来源:证券日报
  3月13日,为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在随后短短的10天内,河北、广东、天津等保监局便公布多条银保违规公告。
  河北保监局首先作出发应,3月15日公布处罚公告,对无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相关单位给予严厉处罚。
  罚点: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以上《监管指引》第十一条对代理保险业务的银行资格有这样的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并且,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然而,2011年以来,银邮渠道机构涉嫌违规的原因还不只上述原因。涉及此类银邮渠道机构违规的机构也并非以上几家。
  罚点:保险公司未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
  其中,黑保监罚字〔2011〕8号文件就显示,黑龙江地区中国人寿三家分支机构、11名责任人因银保渠道财务数据不实,及虚列佣金等行为被处罚,总罚款金额高达43万元。
  资料显示,龙江保监局于2010年8月17日至11月16日对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及下辖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在银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制度方面内控缺失严重,在流程上未尽到审核与监控职责。
  对此,《监管指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对通过商业银行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对于到商业银行申请退保、满期给付、续期缴费业务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相应工作。
  另外,黑龙江保监局还发现,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未如实记录7家所辖支公司(包括宾县支公司、五常支公司、木兰支公司、尚志支公司、双城支公司、通河支公司、呼兰支公司)银保业务佣金计提发放事项,涉及金额总计103.03万元;中国人寿哈尔滨分公司巴彦营销服务部虚列银保客户经理和个人营销员银保业务业绩9.57万元。
  除此以外,以上三分支机构还因虚列银保经营业绩,虚列银保佣金,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等行为被处罚款31万元。另对范建林、殷灿江、韩永峰、吴丽琴、刘秀花、莫忠孝、侯镔、李雪峰、李晓平、孟凡军、穆利敏等11名相关责任人给予不同程度处罚,处罚金额共计12万元。
  罚点: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津保监罚 [2011]22号文件显示,中国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马场道支行,放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摆放含有明显欺骗、误导内容的违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并将上述违规宣传材料在营业场所予以保留。被处罚款6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另外,津保监罚 [2011]12号文件显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河北区养鱼池路支行也因相同情况被处罚款5万元。
  同时,太平人寿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杨洋、高扬、毕月文、刘红艳、贾秀娟、张永利等人,因印制含有误导、欺骗内容的违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并将上述违规宣传材料放置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碧云里支行营业场所,使用该材料销售保险产品,被处以罚款共计8万元。
  津保监罚[2011]10号文件显示,2010年12月,天津保监局检查发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河北区狮子林大街支行放任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该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摆放含有明显欺骗、误导内容的违规宣传材料,并将上述违规宣传材料在营业场所予以保留、摆放,被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监管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因此被处罚的公司还不止一家。2010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支公司工作人员也因在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辰果园分理处张贴含有误导、欺骗内容的违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欺骗投保人被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另外,2010年6月至12月间,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作人员杨洋、高扬、毕月文、刘红艳分别存在印制含有误导、欺骗内容的违规保险产品宣传材料或使用违规宣传材料销售保险产品行为。公司被处罚款10万元,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个人被处罚款共计8万元。
  罚点:不得向合作银行网点柜员账外支付业绩激励费用
  粤保监罚[2011]15号文件显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于2010年1月至6月期间,存在向合作银行网点柜员账外支付业绩激励费用的行为,被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邓丽红分管银行保险业务,对任职期间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监管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费用,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从代理费用中列支代理保险业务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另外,因以上条款被处罚的还有太平洋(601099,股吧)财险的分支机构。广东保监局2010年8月对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中心支公司存在通过财务人员开设个人银行账户设立“激励基金”账户,集中管理使用费用的情况。李新桐任太保产珠海中支总经理,对任职期间内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处以警告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除以之外,人保寿险黑龙江省分公司制定的《客户回访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银邮代理新契约(分红险)回访内容未直接确认投保人是否知悉犹豫期享有的权利和退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另外,人保寿险齐齐哈尔市中支银保专管员工资不真实。2010年1-6月采取虚增银保专管员的方式,虚列银保专管员底薪,合计48.69万元。并且齐齐哈尔市中支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和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据此,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人民人寿齐齐哈尔市中支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改正,决定给予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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