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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法院行政判决:村民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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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4 17: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吕芝兰与西安市鄠邑区庞光镇王寨村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20-04-15
  
浏览: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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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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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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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7102行初2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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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吕芝兰,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
      委托代理人席双练,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西安市鄠邑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XX社区(王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
      负责人杨书伟,主任。
      原告吕芝兰不服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XX社区(王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寨村委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芝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席双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芝兰诉称,原告吕芝兰于2002年与前夫李文涛离婚时,名下共有房产经法院判决归前夫所有(宅基地属集体所有不可分割)。离婚后,吕芝兰在王寨村无房屋居住,成为无房户,耕种责任田要赶60多里路,给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和困难;2009年原告向公安机关申请单独立户后,曾多次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均因各种原因未能如愿,原告的实际困难没有解决,4月1日原告再次向村两委会及第13组提出宅基地申请,但村两委会推诿,以小组村民不同意和其他各种理由,将原告应享受的村民待遇拒之门外,处于无奈,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宅基地申请书、EMS邮递单。证明2019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并以邮递的方式送达。
      证据二: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是该村村民,有独立户口。
      证据三:王寨十三组分地到户通知书。证明原告是该村合法村民,参加经济组织。
       证据四:(2002)户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与前夫离婚后,房子归前夫所有。
       证据五:王寨十三组召开全体群众大会会议记录。证明村民小组同意给原告划拨宅基地,但是要交4万元。
      证据六:(2016)陕012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是该村合法的村民。
      证据七:XX小组XX村委会的情况说明。证明村民小组同意将该地给原告,但是被别人占用,请求村委会处理。
        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芝兰于2002年与前夫李文涛离婚时,名下共有房产经法院判决归前夫所有,但其户籍仍在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XX镇XX村XX村委会XX村。原告再婚后重新立户,并多次向被告申请宅基地。2019年4月1日原告以邮寄的方式向被告及第十三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申请,但被告一直未予答复,原告认为被告将原告应享受的村民待遇拒之门外,故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本院认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XX庄XX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宅基地使用方案须经村民会议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XX组XX村XX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XX组XX村XX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本案中,XX村委会XX村村民,因其在本村无宅基地无住房而向被告提出使用宅基地申请,被告理应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申请作出处理,若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向镇政府上报。而本案被告在收到申请后,既未按上述程序上报,亦未向申请人作出任何答复,显然系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XX社区(王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吕芝兰请求划拨宅基地的申请作出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鄠邑区XX街XX社区(王寨)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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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白清阁
人民陪审员  邵荣玲
人民陪审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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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 员  杨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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