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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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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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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8 17:0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杨东峰 于 2010-4-25 16: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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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c% e9 ^/ v, v产假休完 工作没了 公司被判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范  静)0 f: x2 ]0 x: [# J
  休完产假回公司复职,却被解除了劳动关系。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北京中瑞泰科技有限公司被判支付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50元。 ' n# h# e& ?' o3 @# A& e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张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2006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后续订合同终止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双方均认可张女士于2007年8月即未到公司工作。张女士称2007年8月因其怀孕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为其办理停薪留职,2008年6月9日到公司上班时,中瑞泰公司以不能再为其安排岗位为由,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中瑞泰公司对此不认可,称根据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张女士未到公司工作的行为已构成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8月自动解除。张女士称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于2007年1月,并非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附件。
2 ^9 b) \8 l' F- q, T     经查,中瑞泰公司为张女士上社会保险至2008年5月,中瑞泰公司称系工作失误。张女士称其月薪为2950元,中瑞泰公司称张女士基本工资为1500元。庭审中,双方均不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     
/ u# E7 N" a$ v* Y7 R& ~/ X   张女士曾以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申诉请求。张女士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4 W' k8 ~" x4 O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4年7月张女士到中瑞泰公司工作,并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张女士称双方口头约定为其办理停薪留职,并称2008年6月9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未就上述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对其主张法院无法采信。中瑞泰公司称张女士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属于自动离职行为,但其提交的员工手册制定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不能证明该份员工手册即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附件,因此,中瑞泰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的理由不足。现双方均不愿继续存续劳动关系,法院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中瑞泰公司应向张女士支付2004年7月至2007年7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对于具体数额,因中瑞泰公司未就张女士工资标准进行举证,故法院采信张女士主张,按月薪2950元予以核算。对于张女士要求中瑞泰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主张,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对此不予支持。0 [1 Z& R, C, z0 }. y2 u  V8 J
  人民法院报200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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