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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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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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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8-24 23:2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24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自2018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主要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区、县和学校,西咸新区参照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主城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市、区县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逐步扩大实施范围。
   营养改善计划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区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市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建设、改造学校食堂,建立奖惩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校长是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
   在供餐内容和模式上,《办法》规定,各区县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国家试点县要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其它地方试点区县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20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
    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在卫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同时,各区县政府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并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
    大型配餐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
    《办法》明确,各区县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建立招标采购监督机制、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等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大型配餐均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要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食品储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
    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周至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其它区县所需资金除中省财政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共同承担。
    我市对实施营养改善计划项目并通过食堂(配餐中心)为学生提供完整餐的学校,根据享受学生数补助学校食堂运行经费,其中临潼区、周至县、蓝田县、鄠邑区按照每生每天0.7元,其它区县按照每生每天0.5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学校食堂供餐人数不足150人按照150人计算;并对工作开展较好且取得一定成效的区县,给予奖励性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同时,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此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区县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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