鄠邑区交通局韩新茂局长参与涉嫌 “犯罪所得收益罪”共犯
" X8 q) d6 }# C6 r4 ~ 用法律对照韩新茂参与294万元涉嫌“共犯”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 《 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解释》第五条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分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以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第十条通过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对照户县(现为鄠邑区)出租车公司(私人企业)2009年6月利用为经营户代办更车之机凭空诈骗200辆车主共计人民币294万元。其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要件。 涉嫌违犯“犯罪所得收益罪”者及各人的职务角色: 韩新茂职务:户县交通局局长。(现为鄠邑区交通局长)负责对200辆比亚迪车型颜色和车价83500元购车合同的审核及审批行政许可相关手续。几年来经营户向各级政府揭发诈骗294万元问题,韩局长向西安市信访局谎报户县出租车公司294万元问题属偷税漏税行为。韩新茂的行为吻合《解释》第五条“共犯”情形。 贾育晓是西安奥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经理,串通签定虚假合同合谋诈骗294万元。并向购车方出具陕西省增值税发票一份,票号为00122192为购车方收取每车改装费14700元提供伪证。经雁塔区税务局2012年12月查出该份发票为作废发票。 刘育聪,户县腾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私人企业)。 张浩东,户县宏达出租车经理(私人企业) 刘、张二人分别由经营户手中总计收取诈骗款294万元。 这就是2009年经韩新茂局长行政许可程序和审核、监督结果,加之贾育晓、刘育聪、张浩东三人的共守同盟,294万元轻而易举诈骗到手。更有韩局长大树遮荫,诈骗者至今逍遥法外。 为了彻底揭开户县出租车大案的腐败黑恶权势黑盖,特借网络平台公开揭露。 请求西安市鄠邑区新领导为民伸冤。 请求鄠邑区纪律监察委员会严查。 请求鄠邑区人民监察院立案处理。 检举揭发人:王建民 2017年10月12日 3 ?* H5 r' u6 j, J/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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