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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溪水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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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县政府说执法一直进行 法院判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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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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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09: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
2 |! `6 F2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G) A$ R! N" K- G! U(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a. @6 @' L# g, N. l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0 M8 ~1 D# ?, u$ O: C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a- T$ ^' N& F% `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3 C3 ?5 j9 d# _2 e( {咱们老百姓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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