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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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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莫非要梦回大秦 于 2016-11-11 08: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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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被撤并的村委会向法院起诉户县镇县两级基层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撤销违法的撤并方案。. ^' c: b3 V8 b! I; P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 ]8 x$ o) d: f6 N/ `, g(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5 o O% d `+ {; {, N* D
4 X0 w4 [' v9 z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 M. V$ a3 q) B! x+ v3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6 f4 Q1 y8 y" M% [9 N) D9 q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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