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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1 08: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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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莫非要梦回大秦 于 2016-11-11 08:4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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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被撤并的村委会向法院起诉户县镇县两级基层政府行政违法,要求撤销违法的撤并方案。
/ ]* j0 R# J* ?+ v* O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J- X" t, V1 q$ q: E$ n8 j
(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5 o O% d `+ {; {, N* D3 g6 }% V3 B* K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 H$ Y# @8 l6 a& T6 K3 \) @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0 j' p. A" t I! X; l5 s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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