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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护人一方对婚生子女的意外伤害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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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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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16:5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 w& ?5 o/ t) I2 X4 T1 O. }& y( s  黄某(女)与陈某(男)于2004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唯一婚生子女陈艳(化名)由母亲黄某抚养,陈某每月支付生活费二百元。2009年12月底,陈艳在家不慎摔伤,所需医药费达3万余元。
# \$ n3 B7 o; d+ E  R5 @  I$ ?8 Y1 B  [分歧]:- Y! Y, I1 D# F7 d$ N4 A3 U7 T7 {
  非监护人一方的陈某是否应承担相应份额的医药费?8 M- p8 m5 y6 j* i9 z  o$ O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理应对陈艳承担监护义务,陈艳的意外伤害系黄某监护不力所致,故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5 `' Y2 t. `, _5 n. C( i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虽在陈艳意外伤害上存在过错,但陈某作为陈艳的婚生父亲,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承担一定份额的医药费用。
( z/ q5 f! r( M% p  v  [评析]:
5 r; @1 J) w8 }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 j; ^& }& O$ Y+ u  H0 U  1、抚养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的责任,父母抚育子女成人,不仅是在必需物质方面的提供,还要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陈艳因自己的意外摔伤,要求父亲陈某支付医药费即是陈某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之一。  _) |! x( P/ Z. F  `+ M2 |6 U
  2、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陈某虽和黄某依法解除了婚姻关系,并且约定所生女儿陈艳由黄某抚养,但对女儿陈艳来说,她并没有放弃要求父亲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因此,只要女儿未成年,而且提出父亲要履行抚养义务的要求,陈某就依法负有抚养的责任,不能以离婚协议为由推卸责任。
0 y1 F2 h4 k5 p- x& K  (作者单位: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 R/ x1 w/ k3 h" R. K3 x
  
[url=]来源: 中国法院网[/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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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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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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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3 13:46: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应有的权利应该要主张
联系电话:18291928608
店铺电话:84820610
QQ:67843782
户外店铺地址:财富中心A—1053(德克士后面第一个门洞一排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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