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 1999年至2003年,被告人陆俊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7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黄俊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相关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2001年至2005年,被告人周伟新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 2009年,周伟新为谋取赌球赢利等不正当利益,对黄俊杰等4名足球裁判员行贿8笔,共计人民币35万元、港币10万元。 2003年至2009年,被告人万大雪利用执裁足球比赛的职务之便,为相关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11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4万元。 2001年,被告人吕锋为感谢时任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兼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南勇(另案处理)在工作中给予的关照,送给南勇人民币5万元。2007年至2009年,吕锋在担任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广州市众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一公司)获得相关活动的承办权,收受该公司执行总监、被告人孙杰,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东红给予的人民币140万元。中超公司业务副总监、被告人杨峰,工作人员、被告人张祖建利用协调该活动的职务之便,为众一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收受众一公司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2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丹东中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锋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黄俊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万大雪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陆俊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周伟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杨峰、张祖建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杨峰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张祖建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单位众一公司、被告人孙杰、李东红均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众一公司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孙杰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李东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宣判时,丹东地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球迷代表、其他群众及被告人家属在场旁听。 时间 嫌疑人 职务 罪名 犯罪事实 判决 9点 黄俊杰 原足球裁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先后21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48万元,港币10万元 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20万 9点 周伟新 原足球裁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8次行贿3次受贿。涉案额共计49万元 两罪共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6个月 9点15分 陆俊 原足球裁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先后6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81万元 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罚金10万,没收非法所得78万 9点15分 吕锋 原中超公司总经理 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向南勇行贿5万元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40万元,涉案金额共计145万元 有期徒刑7年,执行6年零6个月,罚金15万人民币 9点30分 万大雪 原足球裁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先后11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94万元 万大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