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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 q" o3 h) ]% v1 |: A: j S 2008年5月,王某的父亲去世,留下不菲的遗产,王某有兄弟姐妹五人,王某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还可以,而其它兄弟姐妹经济条件较差,因此主动放弃自己的继承权,王某的妻子陈某知道后,非常不满,认为公公去世后,自己丈夫继承的一份,应该是自己夫妻的共同财产,现在丈夫放弃继承,是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 r# m, e. {/ q. |- ?4 a" H 【分岐】
- ~# z" u) M+ X 公公去世,丈夫放弃继承权,是否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9 S+ t. f- Q8 z7 Z1 k& x% A+ z- H. o
第一种观点,丈夫在没有征求妻子的意见放弃继承财产,侵害了妻子的共同财产。
2 e8 V/ e, r: N4 T8 P: I t5 } 第二种观点,丈夫放弃继承的,不构成对妻子财产的侵害。
" m, W9 J! b7 @' o! d 【分析】 D9 c$ ]( U9 q8 r! [7 L# G! J- I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继承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之一。当事人对继承的放弃,并不当然意味着对配偶财产权的侵害,或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构成擅自处分。
; R: C( ?8 Y4 Q3 u8 h 继承权的实现,除了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基础事实外,实际上还应附有条件即被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这一点在“继承法解释”的第49条、第51条上,有很明显的体现。笔者认为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时,当然产生溯及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是:直接的导致继承丧失。这种继承丧失是在遗产(财产权)取得之前行使的,因此,就不存在因放弃继承权,而产生侵犯妻子(共有人)的共有财产权的问题。. {. d4 r e( i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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