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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溪水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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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县政府说执法一直进行 法院判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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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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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09: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
8 r- I! p$ v4 b; f9 l"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3 e( L  {. ?( z: a(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1 \3 X! O$ s- g* I# p+ Q(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W$ {0 L! N6 ~+ \+ G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u. S) d7 u; O5 e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F0 \  l3 a! {' m& T8 F
咱们老百姓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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