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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溪水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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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县政府说执法一直进行 法院判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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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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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5 09:5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规定:$ V5 x( }. X0 f4 n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j& A* V# E- n2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X7 o  l  b8 y+ z* c" ]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c- K/ H) y+ [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 q, u% Q4 E1 ]% A4 Z(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 h7 ~" o+ v  u4 }咱们老百姓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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