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土 发表于 2010-12-5 15:53:28

网络资讯要尊重人的隐私

网络资讯要尊重人的隐私    12月4日法治宣传,户县组织了大型活动。其场面大,热闹异常,有人把资讯照片发到网上。    从照片看,参与的机关、单位众多,各单位结合自己职责和业务,宣传法律。其中户县计生局发放避孕套的照片特别惹眼。    听说过计生局有给适龄人口发放避孕药具的职责,选择在法治宣传日发放,大概也不会错。可网上出现公民个人形象,大有不妥。    毕竟,食与色,人之性也。某人有性行为,某人使用避孕套,不能见怪。    而有无性行为,使用避孕套否,为避孕还是防病,性伙伴是那类人,这些都是极端的个人隐私。    虽然七、八十岁的老年人多次领取避孕套叫年轻人有想法,有些不解,有些嫉妒,但也不能对老年人不敬。把人家照片发到网上,显然对人不尊重,涉嫌侵犯隐私。    有个人,有一年制定年度计划,要和56名女性发生性关系,还要确保2名名良家妇女,据说已和500名女性发生性行为,这令人惊叹。可人家是公职人员,是公务员,人家有权、有势、有钱、有时间,普通百姓比不了。老百姓那点本事,不值得炫耀,也不应受监督。    在法治宣传日,不介绍户县的法治成就,把几个老人领取避孕套的照片发出来,好像户县法治无可盘点,只有性事,对人不厚道,对地方无建设性,不是正面的讯息,不是正当的舆论监督。

lieren 发表于 2010-12-5 18:47:28

发避孕套和领避孕套不是隐私

lieren 发表于 2010-12-5 18:50:04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lieren 发表于 2010-12-5 18:55:18

笔者在现场拍照时喊着要拍照,高举相机,公开拍照。只有几位退休的局长、乡镇长领避孕套时说不要拍照,其他几位年龄很大的我们都声明拍照,并且说在网上发,他们无异议。现场计生局的工作人员可以作证,在县内很近,谁要落实可以到计生局了解。

猎人 发表于 2010-12-5 19:03:52

什么情况是侵犯了隐私权?
  我国著名的法学学者——人民法学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猎人 发表于 2010-12-5 19:06:51

在发放避孕套现场的拍照在网上发表不符合侵犯隐私权。

猎人 发表于 2010-12-5 19:08:09

在网上可以看到清华大学女生的戴避孕套比赛。

冰雪之巅 发表于 2010-12-5 19:56:05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呵呵

曹户儒 发表于 2010-12-17 15:36:46

当众公开的发计生用品,是隐私吗?所谓的隐私,应该是秘密的,不想让公众知道的!如果把这次公开宣传计划生育,公开发避孕套当成隐私,倒让我笑掉大牙!如果宣传部门把避孕套秘密的发给家庭,家庭妇女如果接受,我觉得发避孕套的人也许和秘密领避孕套的人有亲肤之嫌疑!如果在大庭广众之中,发避孕套,而且面对的是每个公民,那么,何以被称做隐私?楼主的陈词,我不赞同!把避孕套发给那些文化层次不够,有把避孕套当气球的人,更是计划生育宣传力度的不够之处!所谓,侵害了隐私,还不如说计划生育部门的发放方式和不分群体,侮辱了大家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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