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民 发表于 2014-11-21 19:00:51

户县国土资源局将应出让土地拟定划拨,国家资金流进私人腰包

本帖最后由 王建民 于 2014-11-21 19:08 编辑

      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余下留守处(余下镇新安居委会)大院内土地由惠安公司向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开发改造,建盖高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惠安公司不具备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该工程项目大型建筑设备由去年至今一直非法施工。经举报户县城建局监察大队、户县土地局监察大队,从表面看先后十多次强制停止非法施工,但一年多时间却制而未止。显然户县城建局监察大队、户县土地局监察大队是走形式摆样子,表面制止,背后勾结。
       现将举报过程、户县国土资源局答复态度及非法意图和腐败形态公开披露。


附举报材料及证据:



举报材料
户县国土资源局:余下新安村居委会院内土地惠安厂无权申请划拨。关于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余下留守处新安村居委会大院28.28亩土地,不属惠安厂所有。其所有权属国有土地。由安装公司自1954年占用至今。具体情况说明一、    至1960年国家在余下地区实际批准征地8108亩二、    划拨给惠安厂使用权地数共计6783亩三、    共它地数另安排共计1325亩注明:该1325亩土地使用和占用情况:1、公社、生产队种             705亩2、施工单位(即省建工公司和安装公司)占用 157亩3、惠安子弟中学占用            54亩4、惠安行政区西边退耕地          109亩5、因铝厂迁移退耕地            89亩6、其它单位用地(该地1988年后均已划拨) 211亩注明:其它单位包括余下商业公司,余下煤司、供销社、粮站、电影院、银行、邮局、新华书店、税务局等单位以上数据来源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真实性由王建民承担法律责任关于省建公司和安装公司占用157亩土地的详细经过于1954年省建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原建设兵团)大量人员建设惠安厂。为了解决吃住生活问题,用大竹杆和稻草搭盖草棚食堂、宿舍、工人之家、舞厅、剧院、讲书堂、图书室、酱菜厂、养猪厂。后又建职工医院,就现在挖地基地方就是当年省建公司和安装公司的子弟小学学校。包括足球场、篮球场等共占用土地157亩。涉及五宗土地。于1964年至1965年其它地面草棚搭建一律拆除,土地按国家政策退耕处理。唯独保留现在的安装公司大院和东边原省建公司大院,草棚未拆除。该宗地共计59.28亩。(省建公司院内31亩2009年已作处理)安装公司院内28.28亩至今由该公司占用。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已经生活60年,由草棚改造成土墙瓦房。又于1981年改造成砖混结构楼房。并且1995年院内所有房产向户县房管所注册登记。2010年户县政府颁发了房产证书。审批土地使用权坚持依土地法为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第三十八条规定: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依据上述规定,该宗土地在确定使用权的法律剪刀下,惠安厂无任何法律依据和理由申请划拨。其关键问题是该宗地不在6783亩地数内包括。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解放初五十年代,为了祖国的建设、建筑、安装工人用年青力强的身体为国家建设流血流汗。他们现在年近90岁的,80岁的老人在这块土地上居住了整60年,应当依据法律和党的政策享受该宗地使用权的待遇。而且院内房产是1981年建造,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范畴,并有房产权证书。具备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要件资格和理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规划建设的高层设计,其改造中包含着重比例的开发性。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定情形。综上所述是安装公司院内28.28亩地(宗地号HX2-(4)-6)虽未办理手续,但延续使用60年的事实经过。请户县国土资源局详查并采纳。附地图一份
举报人;户县余下镇十八届人民代表、王建民
2014年11月5日



王建民 发表于 2014-11-21 19:11:48


王建民 发表于 2014-11-21 19:28:23

                                                                                    复查申请书
户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对我反映问题的“答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特依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五条、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局提出申请复查。并答复信访人。
我于2014年11月6日向你局书面材料反映关于安装公司院内土地,惠安厂无权申请划拨的问题。于11月3日接到贵局答复,其说法观点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规。
       一、《陕西省人民委员会(命令)(55)会民字第054号》以及示意图,是国家政府1955年为建设事业征地的命令依据,是征收8108亩的政府命令。但随着国家的建设计划,于1963年中央指示把征而未用的建设用地退耕。其省建公司和安装公司占用的157亩,原草棚建筑全部拆除退耕、包括该宗土地全在退耕地数范围。(户县政府1964年文件会民崔字321号)已证明该宗地退耕。只是省建公司和安装公司居住暂时占用。所以就出现8108亩地数中划拨惠安厂使用权6783亩。其它1325亩不归惠安使用。地板图中注明该宗地共59.28亩包括在157亩数内,157亩包括在1325亩数内。
户县国土资源局参照1955年陕西省委“命令”认定该宗地使用权属归惠安厂所有。彻底忘记了中央1963年征而未用建设用地退耕的政策法令。并且严重违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
      二、“答复”中依据惠安厂和建工局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建工局认可是惠安权属。这是多么可笑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如果建工局能确权要土地局何用?
       三、质疑我所提供地图册没有加盖公章和举报材料中相关数据来源不明,无从考证。地图册明显真实并非伪造,相关数据资料来源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作为土地执法的职务身份有责任到上级核查取证。 “来源不明和无从考证”说法是行政不作为的表现。是遮掩腐败的行为。
      四、无任何法律依据为惠安厂划拨是腐败作怪走向违法犯罪。请不要触犯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实事求是向安装公司出让,是合情合理、合法,并且户县人民政府还能得到近600万元出让金。
   综上情况,请户县国土资源局详查,并作答复。
附:户县政府文件一份。

             申请人:王建民  赵志辉          
                2014年11月14日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4-11-21 19:38:55

我叔,你又开讲了!

安善房村有能人,
王叔为村把愿请,
不时网上来发贴,
先讲法律与政策,
再谈事实与证据,
机关单位装哑巴,
白薯便宜麼人买,
想要回家理需讲。

肖剑 发表于 2014-11-21 22:07:05

这是行政职务人员腐败造成的恶果,应当严查!!!{:7_390:}{:7_390:}

大鹏展翅 发表于 2014-11-22 01:43:40

这么具体的事情都这样处理?

愚人 发表于 2014-11-22 09:01:32

       说的怪好,桉出让办手续给政府办600万元好事,谁给当权人腰包塞红包?以划拨去求,政府不收一分比屁淡,只要腰包装满最实惠。有权不用是瓜怂!!!{:soso_e133:}

上访户 发表于 2014-11-22 09:38:42

溪水止流 发表于 2014-11-21 19:38
我叔,你又开讲了!

安善房村有能人,


真是好文采!

沫沫期待 发表于 2014-11-22 11:00:33

事实具体、证据确凿、法律运用正确!

王建民 发表于 2014-11-22 11:23:26

本帖最后由 王建民 于 2014-11-22 11:24 编辑

谢谢网友支持{:7_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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