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建民 于 2014-11-21 19:08 编辑 K' ~" q, M: Z, J6 p
( M# `9 \9 t! O2 s0 K 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余下留守处(余下镇新安居委会)大院内土地由惠安公司向户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开发改造,建盖高楼。# \; U( c) y4 w& Y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惠安公司不具备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要件。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的情况下,该工程项目大型建筑设备由去年至今一直非法施工。经举报户县城建局监察大队、户县土地局监察大队,从表面看先后十多次强制停止非法施工,但一年多时间却制而未止。显然户县城建局监察大队、户县土地局监察大队是走形式摆样子,表面制止,背后勾结。
) @7 v& q4 u2 V$ a2 ]; d5 m 现将举报过程、户县国土资源局答复态度及非法意图和腐败形态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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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举报材料及证据:3 p+ W! b)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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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材料
) R& f* [9 N/ K户县国土资源局: 余下新安村居委会院内土地惠安厂无权申请划拨。 关于陕西省设备安装公司余下留守处新安村居委会大院28.28亩土地,不属惠安厂所有。其所有权属国有土地。由安装公司自1954年占用至今。 具体情况说明 一、 至1960年国家在余下地区实际批准征地8108亩 二、 划拨给惠安厂使用权地数共计6783亩 三、 共它地数另安排共计1325亩 注明:该1325亩土地使用和占用情况: 1、公社、生产队种 705亩 2、施工单位(即省建工公司和安装公司)占用 157亩 3、惠安子弟中学占用 54亩 4、惠安行政区西边退耕地 109亩 5、因铝厂迁移退耕地 89亩 6、其它单位用地(该地1988年后均已划拨) 211亩 注明:其它单位包括余下商业公司,余下煤司、供销社、粮站、电影院、银行、邮局、新华书店、税务局等单位 以上数据来源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真实性由王建民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省建公司和安装公司占用157亩土地的详细经过 于1954年省建公司和设备安装公司(原建设兵团)大量人员建设惠安厂。为了解决吃住生活问题,用大竹杆和稻草搭盖草棚食堂、宿舍、工人之家、舞厅、剧院、讲书堂、图书室、酱菜厂、养猪厂。后又建职工医院,就现在挖地基地方就是当年省建公司和安装公司的子弟小学学校。包括足球场、篮球场等共占用土地157亩。涉及五宗土地。 于1964年至1965年其它地面草棚搭建一律拆除,土地按国家政策退耕处理。 唯独保留现在的安装公司大院和东边原省建公司大院,草棚未拆除。该宗地共计59.28亩。(省建公司院内31亩2009年已作处理)安装公司院内28.28亩至今由该公司占用。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已经生活60年,由草棚改造成土墙瓦房。又于1981年改造成砖混结构楼房。并且1995年院内所有房产向户县房管所注册登记。2010年户县政府颁发了房产证书。 审批土地使用权坚持依土地法为准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 第三十五条规定: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 第三十八条规定: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依据上述规定,该宗土地在确定使用权的法律剪刀下,惠安厂无任何法律依据和理由申请划拨。其关键问题是该宗地不在6783亩地数内包括。 根据客观实际情况,解放初五十年代,为了祖国的建设、建筑、安装工人用年青力强的身体为国家建设流血流汗。他们现在年近90岁的,80岁的老人在这块土地上居住了整60年,应当依据法律和党的政策享受该宗地使用权的待遇。而且院内房产是1981年建造,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范畴,并有房产权证书。具备申请该宗土地使用权的要件资格和理由。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规划建设的高层设计,其改造中包含着重比例的开发性。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是安装公司院内28.28亩地(宗地号HX2-(4)-6)虽未办理手续,但延续使用60年的事实经过。请户县国土资源局详查并采纳。 附地图一份 8 @3 J" \! I, R2 R9 G0 ~ D9 r
举报人;户县余下镇十八届人民代表、王建民 # _3 H- E5 o$ Z
2014年11月5日 ! \9 R8 [. S4 j' l+ _/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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