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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2-16 14:3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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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 _# S6 o1 x 中国法院网讯 为索要中介佣金报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房地产经纪公司诉讼请求。9 ^3 w# k) |: y& T% F
张女士在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促成下,与卖房人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及《佣金确认书》。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出于对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信任,再加上顾某称是房屋所有人李某的妻子,所以张女士在没有审查李某对顾某的授权委托书、李某的身份证及房屋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就匆忙与顾某签订了合同。
) c1 g; T8 Y- V9 J, [ 后出于房屋涨价等方面原因,房屋所有人李某提出不同意卖房,导致张女士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同时,由于顾某的代卖行为先前并没有得到李某的书面授权,所以张女士无法向卖房人主张权利。张女士认为自己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因此拒绝支付房地产经纪公司佣金。- @8 K& P; P: x6 ^. r2 T/ x
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佣金。
7 @2 Y' N& h/ a6 u! N5 ~: ?* N1 [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张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5 Q/ v9 ?! {, p+ ?3 M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作为居间人,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没有履行向卖房人索要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的法定职责,造成张女士面对对方的违约行为时无能为力。所以房地产经纪公司无权要求佣金报酬。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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