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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之间大打出手 法院判决承担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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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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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4 16: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2-14 16:02 编辑
  j$ g' x! O3 H2 p- K7 l
, d  ]$ n/ X9 c+ b5 ]     中国法院网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可见邻里之间和睦相处是多么重要。史某、钱某两80后小青年相邻而居,却因一点小事发生扭打闹到了法庭。近日,史某将钱某告至法院,要求钱某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4490.17元。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判决钱某赔偿史某各项费用1145元。
. @; c$ r$ U# b8 \1 a9 W7 S4 h( F     2009年,史某在史、钱两家的共墙上安装了噪音较大的水泵导致钱家晚上无法安心入睡,经物业协商未果后,钱某就经常去按史某门铃“反骚扰”,但双方从未发生正面冲突。在2010年4月14日的晚上,钱某再次摁史家的门铃后返回自己家中。史某听到门铃响去开门时发现屋外没人,但听到隔壁钱家关门的声音,于是前去敲门。史某敲开钱某家门,双方即在钱某家门内发生了扭打。最终,史某眼部受伤。庭审时,钱某表示史某在两家的共墙上安装的水泵噪音很大,其家人一直失眠,其也确实在一年多里去摁过史某家的门铃,但史某从未回应。事发当日晚上,其确实摁了史家的门铃。
0 ^4 n9 o: B2 `' t6 y' v. C     法院认为:史某与钱某系邻居,本应和睦相处,互相尊重与体谅,但双方因为水泵噪音和摁门铃等邻里纠纷发生扭打以致史某眼睛受伤,双方均有过错,各半承担责任。经计算,史某因与钱某打架后受伤的损失合计为2290.17元。其中钱某应赔偿史某1145元。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Q  y4 i) ~" ]4 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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