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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韩局长包庇私人企业诈骗294万元目的何在?
9 V& Q& J5 k/ Q! e" g) T; | 2009年6月份户县私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在履行“服务管理合同”约定责任义务期间,为经营户代办更新购车业务。由于出租汽车更新,必须经过行政许可和相关手续审核,对车辆品牌和价格全属审核之列。经许可,户县出租车服务公司与西安奥通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草拟了《出租汽车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每辆车价为83500元,包含天然气配套改装费14700元。也就是说这14700元是另外增加的改装费。2009年7月10日奥通公司开具1份改装费发票。2012年西安市税务稽查查出此票已作废。而比亚迪汽车制造厂就建在户县。车辆出厂说明具备双燃料功能,不存在改装。显然车价83500元其中含改装费14700元,这是一项虚假款项是诈骗行为。可是这份购车合同在韩新茂局长指意下行政审核许可。凭空每辆车加收14700元,200辆共收取294万元。
. N' \2 {* S1 K( y+ b 于2015年9月14日陕西省巡查组到户县巡查。经营户近二百人向省巡查组控告私人出租车公司诈骗294万元的犯罪事实以及“户交政出许001号行政许可通知书”违反规定及经营权等问题。陕西省巡查组把控告材料批示户县政府查处。户县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户县交通局详查。
" z$ k# @1 V: \7 o! V9 o- A! @0 t. K# e& u 于2015年10月下旬,在韩新茂局长的操纵下,由户县交通局纪检组向县委、县政府、县纪委递交调查报告,并呈报西安市和陕西省。报告经过周密策划,把私人出租车公司每车凭空加收14700元共计294万元的诈骗行为,报告结论为“出租车公司漏税294万元。”出租车公司应照额纳税。
8 m' h' W( d- f2 n; M/ Z 这294万元是借用虚假改装空名诈骗取得,是非法收入不属企业正常收入纳税范畴款项。纪检组用补缴税款来掩盖包庇诈骗犯罪。
# i2 Y5 J4 d+ x: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K) _; x' G3 N" n
2009年户县更新200辆出租汽车是经过户县交通局行政许可。户县交通局应承担法定审核监督管理责任。而韩新茂局长明知车价83500元内含14700元改装费是虚假诈骗,却千方百计包庇这294万元的诈骗犯罪。韩新茂腐败的内心和294万元有着不可告人的密秘。
) N/ z: T `+ A) N) Z! e 二、“户交政出许001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其行政行为违反规定,引发200辆出租车罢运事件。! \6 Q' m% J7 m5 x) Y' b
户县2009年6月更新200辆新车,由车主自己向户县政府财政局每车缴纳有偿使用费64800元,200辆共计1296万元。于2009年11月底政府向200户车主颁发了《西安市户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经营权期限为2010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N1 x$ ]" H. F% {* G8 K
于2015年8月随着200辆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六年时间即将届满,需要办理经营权延续手续。《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届满,重新申请延续经营权,必须一车一审,一车一许可。”首先原《经营权证书》是审请延续的法定要件。
7 J3 d; C6 g1 w5 }" s A7 x2 { 户县私人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即无车辆又无司机无场地,是地地道道的空皮包公司。不具备一车一审、一车一许可的法定要件。户县交通局于2015年8月24日违反西安市政府规定为空皮包出租车服务公司作出“户交政出许001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5 N: U2 {, q5 v+ S0 l" i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L2 X; Q! R0 ]4 F- O+ a( {# i
由于私人出租车公司不具备一车一审、一车一许可的法定要件,依据行政许可法律规定,户县交通局001号行政许可通知书是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更应追究韩新茂局长的责任。3 N8 g' T. C* c
2015年8月24日户县交通局作出001号行政许可,私人出租车公司8月25日强行收缴经营户的车辆和经营权证书。就此引发了全户县二百辆出租汽车由2015年8月26日罢运到10月8日共计44天。罢运事件震动西安市和陕西省。
* G1 ^& v! N; A4 q 三、铁的事实证明韩新茂局长说假道谎、欺下瞒上。1 y. S$ T" t5 z2 O7 }- ~# W
出租车罢运事件引起县委、县政府领导重视和关怀。在韩局长的指意下,对出租车公司强行收缴车辆和证书的行为,全局工作人员一致认为“应该”。并口头强调“出租车经营权政府以拍卖形式拍卖给出租车公司”。现在我用客观事实才能揭穿谎言。- u" ^2 V: o# b- p5 m
2005年元月户县新成立两个私人出租车服务公司,分别为腾达公司和宏达公司。同时把200辆出租车五年经营权(由2005年元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拍卖价1000万元。平均每辆车五年有偿使用费五万元,当时每辆奥拓牌小车价值5万元,两者合计10万元。由于私人公司经营不当,不到半年时间公司无法继续运营。出租车经营权是通过行政许可有偿使用,属经济性质行政权利。所以私人出租车公司在无法运营情况下把全部车辆采取变卖转让形式每辆车价为16万元到18万元(车价包含五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在内)全部变卖。每辆车谋取暴利6到8万元。共计谋利将近1500万元。大额利润使这两个私人公司得到了满足。200辆出租汽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全成为买者经营户所有。公司变成空壳公司。1 m, f! @4 G L& W) o# v
随着200辆车财产权和经营权所有权人主体身的变更,公司与200辆车主签定“服务管理合同”,内容约定公司为经营户负责代办保险、代收缴税款、审车年检、代办更车挂牌等业务,同时每月收取服务费200元。合同形式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挂靠模式”规定。
6 ~, s4 S z% R7 u2 b* n6 r 根据半年前政府把经营权五年的拍卖转变到半年后公司对其的变卖。经营权合法持有身份产生了法定性的更变。客观事实证明韩新茂局长2015年强调10年前拍卖的受卖人权利至今不变的说法观点是完全错误的,是违反物权法的根本原则,是道谎胡说。6 V$ ?. a. l" e N
四、户县交通局印制出台《出租车承包合同》是官商勾结,腐败暴行。: Q% ^9 _3 C% Z9 z; C% F6 w
(一)更新车服务管理未变,采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 K* F* g! c0 d; ?
户县200辆奥拓牌出租汽车基于车辆老旧和使用权五年时限届满。于2009年6月户县出租车公司履行《服务管理》合同约定责任负责为经营户联系更车。全部费用十一项由经营户出资承担共计100720元,(其中车价83500元内隐藏着14700元空投诈骗)并且其中一项费用是联系费每车1500元,200辆共收取30万元。更换新车比亚迪200辆的全过程公司只是联系服务身份,经营户承担支付全部费用是购车人身份。同年9月份200辆新车主通过行政许可程序每车向户县政府缴纳有偿使用费64800元,共计1296万元全部进入户县财政局帐面。合法取得六年经营权(由2010年元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于同年11月底由户县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向200户车主颁发了《西安市户县出租汽车经营权证书》。经营者开着自己的新车,手持政府颁发的新证书,高兴的迈进2010年新年段的营运工作。& {! B8 D/ K2 G ?& M$ B5 A
(二)户县交通局印制出台《承包合同》违反行政法规,暴露韩新茂腐败暴行。+ l; g* ^" _( m& x+ P; E+ a* k
200辆比亚迪新车由车主们正常运营八个月之后,也正是户县工商局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户县宏达出租汽车服务公司于2010年3月10日原法人代表张浩东变更为贾育晓。”贾育晓接任后和韩新茂局长秘密联系,在韩局长的策划操纵下由户县交通印制出台《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并且把日期统一印制为2010年元月1日。7 n% m S5 l' t0 Q) T; v, Y
私人出租车公司借此上方宝剑通知200户经营者补签承包合同。“承包”的含意就是自己承认已经运营八个月的新车财产权变成别人的财产。而出租车公司只用“承包”这两个字的一纸合同就占有200辆车的财产所有权。这是强迫经营户把“亲生子承认为包养儿”,如此腐败残暴的合同,实再无法接受。随着合同的出台,户县交通局指派交通执法车拦截没有签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全部停止营运。又通知加气站不能给没签承包合同的出租汽车加气。这辆车是一家人的命根,靠它养家糊口,停运是最大的打击。这时出租汽车公司同志解释:“签承包两个字没什么关系,毕竟车还是你们的,你们可以自由买卖。”为了生活就签字。上当受骗强迫的签字六年后带来了天灾人祸!带来几十万价值的车辆财产被公司没收,带来了法院审判的不公败诉!带来了上访无果的结局!带来了公安局依法传唤!这就是韩新茂局长腐败劣迹的恶果。: ^9 s- F0 ~3 r0 Z+ w. s6 y
五、户县交通局印制出台“出租车承包合同”存在多项违法。' r A+ E4 z3 X8 [8 R, J
(一)、《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t6 v- h) i: v: p) b
①、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7 O3 p) `6 q: }) `. r: U! w6 W* w" p- \
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营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0 ] j; L9 Z) u ③、有符合规定质量、数量要求的出租车辆配套设施、设备。0 r) E; S5 y" r9 S3 b8 {
而户县私人公司无有场地、无有驾驶员、无有车辆是空壳公司。公司无有车辆不具备发包条件,凭什么出台发包合同?是严重违犯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9 ]/ V1 @+ I0 P9 j! w (二)、出租车是特种行业属行政许可法律范畴。出租车承包经营模式和服务管理挂靠模式是两个不同权属法律概念。《出租车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而户县交通局违犯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其行为严重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法律规定。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h) z" R6 k Y7 `6 Q" z# X
(三)、2009年200辆新车是200户经营者出资购买。并且公司从中收取跑路费30万元,又另外诈骗294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归属出资者所有。而户县交通局出台的承包合同把未出资者变成物权人向外发包人;把出资人变成承包人。其合同内容严重违犯物权法,并且严重的侵害了出资人的合法权益。8 D. ^- y9 R+ |0 T5 {
(四)、强迫车辆出资人签署车辆承包合同,也就是强迫经营者“把亲生子承认抱养儿”。并且指派交通执法车对不愿签承包合同的车辆拦截停运。5 B @2 n B# F5 g- O!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 _; }& W% o: {- o$ v& @/ Z1 R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A2 z# j. ~6 F' ?) a. M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h6 [& | w4 g/ B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r1 x5 `' [( o- r' i! b# H; M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w+ i# L g9 F$ O4 k; ~' L1 x/ F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v. B9 v4 t6 z
依据合同法规定,用签合同的形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物产目的,属无效合同。强迫执行该合同是违反合同法。其次,公司无有车辆,不具备发包条件,交通局动用执法车拦截,强迫签的承包模式合同违犯西安市出租车管理条例规定。
9 U8 O1 |4 @! ^7 e9 y3 y" ?' x 六、户县交通局出台《承包合同》并强制实施,是严重违法行为。( d/ u) p% @! \5 p1 c$ 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M8 q. _: E& p; F. p
而韩新茂局长颁布出租车承包合同,用一纸合同,一夜之间200辆价值六千万财产由经营者手中变到私人企业手中。并且以行政执法手段拦截停运,强迫签字。韩局长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剥夺了受害人的陈述申辩权利。1 d% ^% g: w. v$ D' y
况且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韩局长采取行政执法强迫手段是直接违背公平、公正、民主意愿的法定原则。
7 R, h8 n! u9 \1 u' e- g4 V; L9 o7 R 七、韩新茂出台《承包合同》想要达到的丑恶目的。 ^# N% p7 J! f9 O
①、达到了由“服务管理合同模式”变为“承包合同模式”;; B Y. f. T7 T+ t8 \/ K2 c5 J2 E+ n8 c
②、达到了包庇掩盖294万元诈骗罪行的败露。理由是即然是“承包取得车辆,就无权追向发包的车辆购价”;6 S0 B6 R0 i, E+ L* N& c8 D
③、达到了私人企业无法办到的侵占他人财产目的成功;
7 T, {6 k, d5 j( x b0 a ④、达到了法院责怪经营户承担因签名的过错而导致“亲生子被判为抱养儿”的不公正判决结论;
5 f. U4 O/ t: b: @, x) ]9 B! p" _ ⑤、最终达到了官、商勾结,狼狈为奸的腐败目的。
7 K. Y5 q: R. K8 q _ 八、韩局长的作法与到行政法规的卡壳,再次强迫签署“承包合同”
5 `" g2 A1 s: x5 V, B( g! C5 k# x 2009年11月份户县政府颁发给200户新车主的出租车经营权证书。于2015年12月31日届满。政府决定延续经营权时效6个月。同时作好200辆车的更新工作和新一轮经营权的延续工作。依据西安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权期满,实施延续申请重新许可的规定。但必需具备第一持有届满经营权证书;第二必需具备出租车辆一车一审,一车一许可实物条件。虽然户县交通局2015年8月24日给私人公司作出001号行政许可通知书,但空壳公司不具证书和一车一审,一车一许可的规定要件,不符合延续和许可的法定条件。这一规定造成了韩局长的束手无策,无法达到把新一轮经营权许可给私人企业的目的。
: d8 o' x. l8 ]* ^- Z# D 韩又绞尽脑汁,强迫200辆车主与公司签订延续承包半年的合同。并实施那位车主不签署半年承包合同,不批准延续半年经营权。韩新茂用行政执法的手段再次强迫车主们把自己的车承认为公司的。车主们识破了韩局长恶毒用意,第一步必需叫经营户与公司签订半年承包合同,并承认车辆产权是公司的;第二步,利用承包合同确定公司为经营权行政许可对象主体身份;第三步实施无条件收回二百辆旧车作为一车一审的条件。这就是韩新茂局长策划结果。不合理的强压,经营户实再难以接受。( w j! K( C+ c0 x/ m) m& k
户县2009年更新二百辆出租车现已运行里程超过150万公里,严重超出国家对出租车行业的规定要求,并且车辆机械的疲劳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韩新茂局长因经营户没有按他的旨意把“亲生子承认为抱养儿”,坚决不批准更新车辆。
9 t ~0 V) o+ o6 a* X X0 h# ] 宗上所述是户县出租车行业12年来变化过程,以及户县交通局韩新茂局长操纵出租车案的腐败行为劣迹。今天我重点揭露韩新茂腐败腐蚀着法律,腐败腐蚀着公正,腐败残害了经营者,恳切请求各级政府为党的光辉荣誉负责,为法律的尊严负责。为经营者弱势着想,对户县出租车案几点重要环节请细调查清楚。% [3 D {- b8 w s- {
(一)2005年元月私人企业由户县政府用1000万元拍卖取得200辆车五年时限经营权。每辆平均五万另加奥车价五万元共计10元。当年六月公司以每辆16万元至18万元(含每车五年有偿使用费)一次性转卖给经营者。最关键的问答点是,公司转卖后,该车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依法归谁持有?
) p, `3 A: ~/ z2 _ i7 ^ (二)2009年6月公司和经营者相互五年时间共同约定出租车服务管理合同。公司履行服务责任义务负责联系购车。更车全部费用100720元由经营户承担,其中每辆车公司收联系费1500元。关键问答点是2009年所购200辆车的财产所有权依法归谁所有?
. Z2 v5 H) z, f" A2 q5 v' J9 X4 H0 F R (三)2009年6月公司利用为经营者服务联系购车之机每车虚报诈骗14700元,200辆车共诈骗294万元。该行为应如何定罪?
! A d! m+ o( O8 z* g0 u, I (四)经营者自己出资购买的新车,又支付64800使用费,政府发给新经营权证书,与公司履行着服务管理合同关系。8个月后公司强行把原来服务管理合同模式变更为承包合同模式。关键问答点是这种变更手段方式是否合法?# b+ v' T( q+ C8 n% @# z, E- l5 T% t
(五)私人企业与经营者之间签合同,行政机关参与强迫,是否合法?* d0 K7 u# ]. N9 M
(六)户且交通局即然把新一轮出租车经营权许可给私人公司。为什么非要强迫经营户签订并承认车是承包的?2 l/ z _3 s" z% F& i! Y
旧车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 |( T! L$ g4 i
旧车更换新车,新车主属谁?- v |, r4 z; b0 |9 G( {
以上六类问题是户县出租车案绞织的关键问题。这六类问题彻底澄清查明,还原客观真相,民高呼晴天,包公再现。' z/ a7 ]& x1 {8 v A1 j" Z
这份揭露腐败现象的材料是西安市户县余下镇第十八届人大代表王建民耗费四年精力调查取证的经过。本人为这份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q! [$ s N: s3 y2 E) H 举报人:王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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