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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8日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出租车经营户状告出租车公司2009年6月借用代为购车之机每辆车凭空加收改装费14700元,200辆共诈骗收取294万元的不当得利案件,法官当庭接受原告“申请法庭调查收集证据申请书”。
* j! B K/ I) [2 @- H 调取证据内容是施占城等三人向户县国税局举报出租车公司2009年对200辆新车加收294万元改装费发票完善问题。这一证据是本案确定294万不当得利的关键性证据。8 i! E7 V {9 x5 s5 p
于2016年6月20日户县国税局向户县人民法院提供一份“情况说明”,其文字表述无任何举报事实内容和处理结论内容。是一份无事实、无法律作用的证明。
* Y7 N% x+ ?' _2 z; v$ H 于2016年7月26日法官再次调卷。户县国税局向户县法院提供一宗《税务稽查案卷》。这宗案卷彻底暴露出户县国税局行政执法腐败和明目张胆包庇犯罪。* Q) @ ]6 K j9 x/ r B9 R0 N) Z3 |
一、偷换了举报人的举报材料、改变了举报事实的内容。! }9 v1 e9 ^% [$ R/ l3 f0 q
二、举报材料是笔者本人亲自用钢笔书写,而现在卷宗反映人材料是电脑打印。9 Q9 F- n s, {' K5 E4 ]+ h1 T8 c
三、举报人施占城等三人是钢笔签名,而卷宗不胆电脑打印,而且把举报人施占城名子打印为“史战成”。6 `/ R# E$ ?$ g d) @
四、举报收取改装费294万元是2009年发生的事情。而稽查卷宗所查时间段是由2010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
, z& ^ D9 Z- r5 b0 ?6 X& v 五、卷宗未有涉及改装费发票和纳税问题。卷宗内容与举报人检举揭发诈骗收取294万元无任何关系。是一套杀鸡代马与举报事实不符的其他案件结论。
( i9 W3 J+ Z) u' y 在此我需要讲清事实经过和引发举报的原因。2 H& s! l) e, [) V; j6 I
2011年10月30日施占城等三人到户县国税局查询户县腾达公司2009年7月10日一份号码为00122192号增置税发票。该发票由西安奥通汽车销售公司开具,注明为“天燃气配套装置费”,数量六辆,总额88200元。含税金12815.38元。
. e# l! y. u, O 改装费发票出现与车辆出厂具备双燃功能说明显然矛盾。施占城等三人带着对这份发票的疑问及合法性到户县国税局查询。一位刘姓领导答复“这份00122192号发票合法有效。”施占城讲“即就这份发票有效,票面上开具六辆车,也只能证明这六辆车把改装费税金缴纳了,那么两公司共200辆,其它194辆的改装费增置税纳了没有?刘姓领导随即答复“这属于举报问题,你们要写书面举报材料。”于2011年11月1日向刘姓领导递交了举报材料。
& O7 ^6 b" G) Q! [9 X 于2012年11月2日户县国税局[2012]01号文件形式发送《关于施占城、崔晓庆、朱红博等三人领取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通知》,根据规定颁发奖励金300元。
5 P. O3 ]2 c) w& l 但是举报之后再也听不到查处消息?* ?: y( x: I" [0 l2 B
这次通过户县法院调卷得知,户县国税局竟然如此执法腐败。特以书面材料请求对200辆车改装费问题和发票问题作出真实结论。并对偷换举报材料人员严加惩处。
1 h: f9 |6 M4 ~7 O6 Q. ~1 ` (声明:00122192号发票经西安市税务稽查处于2012年12月7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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