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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不得借霸王条款免除5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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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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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2 11:3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22 11:38 编辑 : B7 S% B; E" p0 y

9 K  ^# t  v) p      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此,11月13日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说“不”。( n& p0 h9 q  n( ]4 Q  |; S*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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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合同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 a8 {; m1 j5 u" Y  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是不平等的,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d) `- \/ W, L- D% I) Y/ [: S
  据此,《办法》明确,不得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不得利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4 b4 P+ g  Z+ m) p' f* X, f
  《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9 m+ e( n+ z' _/ y( v

7 s; m9 G: I3 G: T! a  利用合同10种欺诈行为遭禁
+ O3 i7 D1 m- O5 z, [, ?/ d2 A* {9 _, M  各级工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b4 d6 R. g: p# T& u5 n  办法明确,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10种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提供虚假担保;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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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X9 Y' K. C; [% D! t7 m  不得借“霸王”条款免除5种责任5 j$ U; u' C7 G" Y. X4 [
  商品和服务交易中,消费者常常遇到“霸王”条款。对此,办法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下列5种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6 D8 Y! `* |& D6 R) _! h: h" d0 r" i  同时强调,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3种责任: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E8 [& V6 j# j
  此外,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6项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2 x8 A. J2 h2 y+ j9 G; g, `来源:发之光论坛
* M$ u) `, o+ K9 [3 j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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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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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社区劳模社区居民高级会员金牌会员灌水能手云聊先锋

发表于 2010-11-22 14:0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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