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见出租经营户们罢运高呼“还我经营权,我要产权”…….。如此诉求,当时就感到不解,因为这根本就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之后的几次诉讼判决也印证了这一点。其实,要理解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去全面了解很重要: 1、出租客运经营,是法律明文规定属于法定许可管理范畴。有对公司组织法人的经营许可,也有对个人的经营许可。其审批许可由当地政府及行业管理机构在法定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客观实际情况,依法作出; 2、经营资质、管理标准、服务标准、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标准等硬性指标在多年的实践过程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业安全规范的必须,公司化运作经营是相对稳定、成熟、可靠、安全的模式; 3、由于地域环境条件差别等客观原因,政府和管理部门在国家政策法规框架内对出租客运的运力结构、经营规模、投入数量、管理形制上的具体规定会有所不同,是合理合法的。 综上,我县出租客运从一开始就没有对个人的经营许可,只有对出租车公司的经营许可,说白了就是“经营权是两家出租车公司的”。 当时经营户们执意主张要“经营权”——许可经营权,朝秦暮楚,说要就给,作为已经实施的法定许可,太不严肃的同时更有失公允。 个人认为,在之前近20年时间里,出租车客运因为城市配套的需要和公众出行的可靠方式,本身具有一定的较稳定的盈利空间,是大多数守法经营者、辛勤劳动者投入其中的主要原因。而今,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传统出租车行业面临变革和挑战。加之近年来出租车经营非法炒作、转让巨额利益诱惑,也让一些心存侥幸的投资者、甚至投机者鱼龙其中,客观上也造成了这一行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矛盾问题日益尖锐。 变革时期,出租行业群体大多数利益关切者为之动容,情绪激动,多少情有可原。但法治社会行业群众更应顺应法制要求,学会合法合理面对取舍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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