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户县教师村 于 2016-6-18 18:37 编辑 1 q/ ?/ R9 o6 ^/ N: e6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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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户县法院樊文涛法官同一个案子为何两个说法 [! L; e/ V& G5 t
户县教育局没有投资一分钱,却长期霸占着属于户县教师村众业主的房产。分明有悖法律的行为为什么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说到这个倒行逆施的案件,得从户县法院樊文涛法官说起。 2012年,户县教师村管委会将一间平房出租,年租金一万元。户县教育局以侵权由起诉户县教师村,遭到主办法官樊文涛的喝斥: “懂不懂《物权法》?《物权法》规定,谁出资,所有权归谁,咋能是你们的?回去把《物权法》好好学学。”于是乎,教育局撤诉了。孰料几个月后,教育局二次起诉,却胜诉了——诉求未变,事实未变,理由未变,结果却相反!究竟怎么回事?请樊文涛法官解释解释。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尽管《物权法》规定的清清楚楚,可是法官不采用,奈何!? 法治乎?人治乎?请樊文涛法官解释办此案的初衷。 ' K9 q3 M* N2 j
户县教师村管委会 2016年6月8日 ; J9 a U8 `$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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