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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沧海蝴蝶 于 2010-11-15 16:2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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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去世,邀请舞狮队前来表演;结果一女队员在表演时,遭遇车祸身亡。“要不是受雇于人,就不会遭遇车祸。”抱此想法的受害者家属遂将“雇主”以及丧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1 \6 s/ h) f* T7 `: H 今日上午,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雇主”和丧家无过错,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j9 `- I/ n0 N* j: L3 A% b" [
舞狮表演遭车祸
9 c; t9 S. n1 m0 H& w3 _4 Q$ v/ | 2008年12月31日,忠县人晏某的母亲去世。为将丧事办得热热闹闹的,亲属花某决定邀请邻县的“石柱兄弟狮龙队”前来表演。随后,花某与该队队员阎某约定价格800元/天。
3 z$ s1 [/ n$ [ 当天下午,“石柱兄弟狮龙队”的11名队员,来到忠县乌杨镇的晏家进行舞狮表演。据村民回忆,那天的舞狮表演很精彩,队员们也很投入。一度,他们还从丧家的院坝一直演到了丧家门前的公路上。对此,花某多次提醒过舞狮队,注意安全。% E0 k! P. W6 A" ~
下午5时许,郭刚驾驶一辆货车路过此地。而该队女队员朱某只顾表演,竟撞上货车。
1 \9 n% N! |! v& G6 c! J 2009年3月9日,伤者朱某将郭某起诉至忠县法院。同年4月10日,忠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郭某一次性赔偿朱某医疗费12万元,其余费用由朱某自行承担。同时,朱某自愿放弃向郭某主张因本次事故将要产生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的权利。( @/ ]: E! H& n7 c3 ] _8 X
同年5月7日,朱某死亡。
1 O! j4 ?, v$ [4 \4 }& s9 E 状告“雇主”及丧家' ~ A, y1 M2 F1 L
朱某死亡后,其家人又将邀请他们前去表演的“雇主”花某以及丧家晏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 |) I1 W9 N& \# l4 O" I! m- X 朱家人在诉状上称,舞狮队的演出时间、地点是受花某以及晏某安排、指挥;花某支付的800元是他们付出劳务所得。因此,朱某与花某以及丧家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朱家人认为,丧家晏某所提供的场地存在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朱受伤死亡,因此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f0 x& \# M1 V" k, z3 n$ A8 |- L
对于这起悲剧的出现,花某及晏某都表示同情。0 O+ L5 J: B3 v7 ^( r
但花某辩称,他和舞狮队是承揽关系,承揽人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风险应由承揽人即舞狮队自己承担。而晏某也表示,自己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同时,朱某等人应当知道在公路上表演存在危险。因此,死者家属要求花某以及晏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于是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3 Y( m& Y F" H! B(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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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z h3 j2 x& H/ M6 a来源: 华龙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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