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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委会“改选”流产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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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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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18:2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委会“改选”流产说明了什么?
     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是在筹建单位户县教育局的协助下、在户县甘亭镇人民路社区的指导下于2010年成立。
     昨天(2016423日),户县甘亭镇沣京社区主持了户县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工作并宣告改选失败——说明了什么呢?
     一、先说程序,户县教师村小区共有255户,昨天参加投票仅56人——强行“选举”有违选举法。
     二、既然法院“判”户县教师村是户县教育局的下属单位,那么,换届改选如此重要的工作,户县教育局怎么不来主持呢?
     三、原因只有一个:户县教师村是众业主集资建造的,根据《物权法》属独立小区。
     四、请看如下事实:
      12008年,户县众业主在反映问题时,当时的教育局程宝坤局长明确表态说“你们成立管委会吧,成立了就把这些平房(指小区内用众业主集资款建造的物业用房)交给你们”——真实。
      2、2010年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成立,在任的徐局长不同意移交——荒诞。
      3、法院罔顾事实,违背《物权法》将户县教师村的物业用房判给了户县教育局——导致户县教育局现任的靳局长很无奈。   
五、请户县教育局与户县法院公开解释:
户县教师村是由255户业主集资建成的独立小区,共255户和物业服务用 13.5 间平房。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无疑属于255户业主共有。
不知户县教育局凭什么霸占着位于户县教师村区域内、由众业主投资建造的这13.5 间物业服务用平房?
更不知户县法院又是依据那一国的法律将这13.5 间平房判归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户县教育局?
                     
              户县甘亭镇教师村小区管理委员会 (主任) 韦俊鹏
                                  2016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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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听雨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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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4 21: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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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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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8:08:1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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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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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8: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太简单了,怎么个”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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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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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08: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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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出茅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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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5 12:28:31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是有归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9 _4 o: w; W. U0 X4 C
法律争议,法院裁判。
! l+ @- r4 Y& \" ~1 ~已经判决,就要面对判决生效的现实,否则无法无天。7 H+ ^) |- K/ m4 o
不服判决,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相信无人可以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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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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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5 14:3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途人纷纷 发表于 2016-4-25 12:28" `  X0 \4 D: v! t7 X
物,是有归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调整。% R7 ~% E, N# p+ j! U" C
法律争议,法院裁判。
# q* p! _$ s7 p% }" {! r已经判决,就要面对判决生效的现 ...

9 Y# g: g) R! o% K9 u; B0 F9 _       欢迎楼上参加讨论。
- a" w" n9 M3 T+ w! [1 V' U
       一、物,是有归属的——此说千真万确。咱们一块学学法律:《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涉案平房在小区院內,是众业主投资建造。应该属谁?
    二、谈法院判决吗?很好,请法院公开解答。咱们一块再学一条法律:《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已经全部发给了255户业主,凭什么将小区内的物业用平房判给没有投资一分钱的户县教育局?(说明一句,户县教育局当年是户县教师村的筹建单位。)
    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准则,做到了吗?显然没有。我们网上发帖,是相信真理,相信群众,相信良知,相信人民网。诉讼正在进行,当省内解决不了时,我们自然会按法定程序向中央反映的,不信弄假能成真,黑白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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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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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6 10: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点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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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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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4-27 14: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公正立法网友的大义凛然。物不平则鸣。
6 J$ ^6 d# x+ T" X0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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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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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8 10: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户县教师村 发表于 2016-4-25 14:36
9 I; n# O$ S" j7 M" E3 r4 b欢迎楼上参加讨论。
6 k( Z% Q$ I% ^; p       一、物,是有归属的——此说千真万确。咱们一块学学法律:《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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