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6000元价格将自己的QQ号出卖后,小伙菅某利用技术手段又将QQ号盗取,准备转卖给第三人,受害者报警,当警方找到菅某时,他还在为自己的小聪明暗自庆幸。昨日,莲湖区法院认定菅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1983年出生的菅某来自内蒙古,硕士毕业后在西安一家网络公司做培训工作。今年5月,菅某在给公司做拓展培训时,不慎大腿被摔成粉碎性骨折,手术花费5万余元,公司迟迟未给予报销,休息在家的他一下子断了经济来源。菅某不好意思向父母要钱,无奈之下想到出售自己的QQ号维持开销。7月18日,菅某通过网络发信息,出售其QQ号933588,赵某知悉后联系到菅某。几天后,两人相约在劳动南路一网吧门口见面。经过一番商议后,以6000元价格交易,菅某协助赵某将该QQ号安全资料更改。由于赵某的手机已经绑定其他QQ号码,所以没有变更该QQ号的绑定手机号码。在赵某通过转账方式向菅某支付6000元后,两人随即离开。 8月7日,赵某突然发现从菅某处购买的QQ号被盗了,便急忙联系菅某,菅某谎称自己在外地,等他回西安后再帮忙处理。3天后,赵某在浏览网页的时候,发现被盗的QQ号933588又在网上出售,赵某随即报警。莲湖警方在接到报警后,通过银行卡的交易信息、网络发帖及双方短信、电话截图等信息,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菅某,并以涉嫌盗窃罪将其刑事拘留,菅某后被莲湖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10月,莲湖区检察院向莲湖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下午,莲湖区法院在陕西省旅游学校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菅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菅某家属已将6000元涉案款退还受害人赵某,法院最终判处菅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本组稿件由记者张志杰实习生党路源采写 盗取QQ号是否构成犯罪 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茜认为,QQ号虽然是一种虚拟财产,但实际上已经具备了现实财产的价值属性,经鉴定,如果所盗QQ号价值达到《刑法》对盗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2000元以上,不管是将所盗QQ号贩卖牟利,还是自己保存,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盗窃罪。 徐茜说,如果行为人所盗QQ号经鉴定,其价值未达到盗窃罪的法定量刑标准,仍然可以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盗号者进行诸如行政拘留、训诫、罚款等处罚。 (西安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