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靳应禄 于 2015-5-23 23:03 编辑 ! m/ A9 D. _ V5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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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仝香荣当代理 2010年,素不相识的仝香荣通过朋友的介绍来找我咨询,其介绍的情况是: 一、换二代身份证开介绍信发现自己的户口没了 仝香荣于1990年与本乡黄家寨村黄小河结婚,1992年生一女儿。2000年经丈夫同意后出外打工,每年回乡探一、二次亲。 2010年因为办理二代身份证到黄家寨村委会开介绍信时被告知户口已交由沣京派出所管理,让去找派出所。 沣京派出所查后说没有仝的户口——户口应当还在黄家寨村委会。 二、矛盾的公告判离 到底怎么回事?当时黄小河远在新疆打工,仝只好再去村委会询问。村文书说黄小河已另娶妻。仝认为不可能,说“他们同居我相信,正因为此,我每次回来都住在娘家,但他们不可能结婚,因为我与黄小河并未离婚——我们夫妻确实闹过离婚,但黄小河撤诉了,没有离成”。然而文书说黄小河与现在的妻子有结婚证,同时拿出了黄小河在2003年5月22日给村委会写的承诺:“ 我与仝香荣2003年4月17号离婚,2003年5月8号与赵X X结婚, 赵X X户口须迁入本村,我同意将仝香荣户口去掉,以后如果有事,与集体无关”——黄小河这么写了,村里就这么做了。仝的户口就这样稀里糊涂地消失了…… 仝香荣说她出外打工是夫妻商量好的,是丈夫送她去车站的。她打工的第二年,他的女儿离家出走,女儿的姑姑打电话叫她回来,她在西安街头找回女儿从此与之相依为命。现在她被离婚了,户口、住房、女儿的上学、她及女儿的口粮、土地补偿款等一串子问题需要解决,说咨询过几个律师,皆说没办法。通过别人介绍来见我,我说你这一大堆问题想一包袱背是背不动的,只能一个一个去解决。个把月后,仝香荣决定起诉,请我当代理。 分析一下,村文书说黄小河与现在的妻子有结婚证,相信文书的话是真的,那么再婚登记必须持“离异”或“丧偶”等证明,否则,是不能登记的。但黄小河那来这个证明呢——最大的可能是缺席判决。 在有经验的法官的指导下,仝于2010年6月8日在户县人民法院领到了(2003)户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果然是缺席判离。 仝香荣大惑不解:“该判决书说我2000年元月外出至今未归;又说我2002年3月至5月间曾回家一次,后又外出,至今未归。自相矛盾嘛。此其一。其二,我诉前夫之弟伤害赔偿一案在2002年6月25日庭审,我于7月末8月初才又外出。从这时到前夫2002年11月第三次起诉离婚才间隔两三个月,算不上长期外出不归,显然是前夫在弄虚作假。我打工的地址家里知道,小孩流落街头她姑打电话我能接到,法院前面发传票我能收到,而这一次起诉不通知我,却公告判离,不是圈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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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仝香荣的委托代理,我在此向网友汇报一下诉讼的进展情况: 仝女儿的土地补偿款之诉判了,领到了,用这笔款交学费,已顺利上学了。 仝本人的户口找回了,二代身份证也办了。三秦都市报在2012.4.15有《女子出外打工丈夫再娶妻……》报道、户县人民网2012、4、19有《工作一流的户县公安局户籍科》的帖子可供浏览。 仝本人追讨土地补偿款之诉,一审已判村委会败诉。 仝本人析产之诉正在进行中——此案,仝诉的是居住权,法院判给付现金,给那里住呀?即使建,给那里建?此其一。其二,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同意折現也须得评估,夫妻共有的造价6万元、市场价值20万元左右的三间两层房,仅判给原告2.5万元显失公平。其三,不具资格的第三人:第一,此案是依据(2003)户民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起诉的,而该判决根本就没有提及有所谓的第三人;第二,户口册最能说明问题,可是所谓的第三人至今没有向法庭提供可以证明本人是第三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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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6 D$ b. s6 [6 d* N2 u3 X( e附: 致省高院审委会 各位领导: 我是再审申请人仝香荣。今天,我被传到高院听证。近两个小时的听证,赵法官最后以极不情愿的口味说“那就上审委会吧”——上审委会,我喜忧参半,喜的是赵法官认为我有道理;忧的是赵法官自称懂得农村“规矩”(实则相反),若如是向审委会汇报,岂不误导?因此向各位领导作此书面汇报。 我的丈夫公告与我判离,我俩婚后建三间二层砖混楼(建造费6万,现约值20万)。我依照该判决申请分割财产,一审判给我2万元,二审改判给我2.5万元。我皆不服,理由很简单:我到那儿去住?我们婚后生一女,三口之家,女儿由我养,给我判2.5万合逻辑吗?还有,我就是打算盖房,该给什么地方盖? 赵法官说:“一个院子只能住一户人,所以你得搬出。” 我的代理人靳说:“北京的四合院,一个院子8户都有。” 赵:“农村和城市不一样。农村一个院子只能住一户。我来自农村,我熟悉农村的规定,农村的庄基,多长、多宽是有固定标准的。” 靳:“不是你说的一个院子只能住一户,事实是有住一户的,有两户的,还有三户、四户的,要不信,咱俩一块去调查;至于审批庄基的尺寸,要参考几代人和居住人数而定,没有固定标准。” 赵:“……农村的新庄基是用老庄基置换的。” 靳:“在农村,庄基地归集体所有,原庄基不够用了,可以逐级申请新庄基,划了新庄基,原庄基自然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根本不存在置换。你说你熟悉农村的规定,我现在可以断定,你根本不懂农村。” 赵法官问我:“你说你在外打工每年最少回来一次,为什么不在家里住(意思是说我2003年就知道离婚的事)?”我很酸心…… 靳:“干脆我来回答。她打工归来见到家里有另一个女人,自然不想回去,尽管不高兴,但她能理解,因为自己与他人也有同居。于是便住在相距仅一里多路的娘家。她压根儿没往丈夫再婚上想,因为自己并没有离婚。说起离婚,其实她本身是愿意的,她丈夫起诉离婚,她应诉到庭了,丈夫却撤诉 了,她离开仅三个月,却公告判离了,分明是圈套么!直到2010年6月8日在法院领到公告判离的判决书后才知道自己早就被判离了。” 赵:“现在结婚没有?” 靳:“没有啊。看她伤心的样子。户口也被非法销掉了,还好,公安局已经给补办了,确切说是恢复了,因为不该销。” 赵:“你外出打工,为什么不给家寄钱?不养活家?” 靳:“仝香荣在食品厂打杂工,收入很低,加之才过了大约两年,女儿流落街头,女儿的姑姑打电话叫她回来,从此她就养活着女儿,供女儿上学,究竟谁该养活谁?” 其实,我还有委屈未倒出:赵法官说我不养家。我们一家三口,我和女儿的4亩多承包地还在家里,我所借的用于建房的几千元债务还是我偿还的。 回到本案主题,我问:“我申请分割共同财产,却判给我2.5万,我给那住?再说,房子也不评估……” 赵:“有规定,农村的房子不评估。” 我:“那一审梁庭长要求我交1万元评估费干啥?” 靳:“一审冯法官也同样谈过,她(仝香荣)表示一是交不起这么多钱;二是我要求分房子(这母女俩不能没有房子住啊!),无须评估,也不要求评估。这是有笔录的。” 赵法官无言以对,只好说“那就上审委会吧!” 本案还有一个问题,住房是以户口为准的,我家户口簿上就没有第三人的名字,真正的第三人已经去世,凭什么认可这个所谓的第三人?赵法官说是继承。既然如此,判决书上也应载明,总不能葫芦僧判糊涂案吧! 此致 再审申请人:仝香荣 2012年6月14日 3 ^) W2 w) t( t7 ~% X
; C0 G/ `+ d i$ @6 U, S0 r; }) o (这份材料是听证的当天晚上写的,已发往省高院,而高院离听证后仅过三天就用特快专递邮出了裁定——6月14日是周四,法官说上审委会,若真上了审委会,这样的效率,那真该受称赞,但我分析极有可能没有上审委会,法官在说假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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