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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家处偏远山区,家乡自然条件差,交通不便,为了子女学业以及生活的便利,家处商洛某县山区的他希望落户到西安户县某村。但由于不熟悉法律程序,签订合同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希望落空。) s, e2 \8 h7 _$ ~
2010年3月,通过他人介绍,赵海与我县某村的村主任签订《入户协议书》,约定原告支付被告村上6万元入户费,村上接收原告为本村村民,享受与本村村民同等待遇,如建造房屋、子女上学、老人下葬等。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交纳入户费,村上也及时给赵海划分了宅基地。但在同年四月初,原告准备建房时,被告村村民以村上帐务不公开,入户费不知被谁贪污为由出面阻挡。从此,原告无法盖房、落户、分地,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入户协议书》,并要求村上返还原告交纳的入户费,并承担违约金。8 k# W4 ~" E$ u, r: ]! O
该案审理中,被告村主任承认确实签订了《入户协议书》,签订该入户协议时没有召开村民大会。但表示赵海的入户事宜是交由小组具体负责的,原告受阻是因村民对组长有意见,而不是因村上账务不公开。故不同意原告请求。
! R) N) V* j/ C9 T' I. Y+ T9 _法官从法理方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该《入户协议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应当认定其无效,原被告均表示尊重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入户协议无效,被告村返还原告缴纳的入户费并承担利息。目前判决已生效,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 R+ X* U, V+ [( b. E) Z7 ^1 } 法官说法: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所签订的《入户协议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认定其无效。因无效协议取得的入户费用,应当返还。! ]8 Z" S5 @+ f) f$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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