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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掌握执法权的腐败者,他对党、对国家政权的危害,对社会的危害,对人民的危害其后果不堪设想。户县公安局副局长李庆山就是一个典型的手握执法大权的腐败者,且看李庆山弄虚作假,隐瞒案情真相,违背领导指意,包庇犯罪的“三招”。
8 n+ \" ~" i, l! @ 第一招 违背领导指意,指示下属隐瞒案情真相
3 y E' P$ q. q% R 对于户县余下镇安善坊村民举报刘恒道贪污一案十多年来一直被户县公安局用“不立案”包庇掩盖至今。2014年9月户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案卷资料,卷中大量的虚假证据暴露出原办案人员姜卫民包庇刘恒道所实施的鄙辟手段和渎职违法真相。. i( }: w, D6 j' N0 v8 `
针对案卷中的虚假情形举报人书写8000多字的举报真实情况材料,并附73页证据,彻底揭露了户县公安局对刘恒道贪污案,原卷宗结论的虚假丑恶面目。
2 |! u- c+ Q. w' d n 公安局办案“造假”的严重情形引起了户县人民检察院院长和户县公安局局长的高度重视,两位领导亲自商定“指派人员认真审查举报人这份8000字的材料和73页证据的真实性?核查原案卷结论是否有误?作出正确结论。”( m/ d; e7 w1 O3 T! ]5 r. @
案件进入司法核查程序。户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在副局长李庆山直接领导和指示下,彻底改变了检察长和局长的指示。对举报人8000字的材料和73页证据根本就是“瞎子走路”,不看,直接把原来那些见不得人的虚假结论合盘端出作为给户县人民检察院的“户公函(2015)20号答复函”。这就是李庆山改变领导指示,瞒哄欺骗检察院的高招。
8 B- |$ S4 p7 Z8 Z1 S 第二招 利用手中权“执法造假”0 a- B& b/ _3 d* D
户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2015年元月接受核查任务后无声无息,对8000字的举报材料和73页证据未提出任何质疑和答复。却于2015年3月12日向户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户公函20号”答复函。$ ?8 F/ d9 U! ?# {2 B: y
案件核查的关键之处就是举报人提供73页证据与原卷宗证据天地之差,证据不同,结论自然不同。举报人的证据已经揭穿了原卷宗的虚假面目。而办案人员竟然胆大包天,瞒天过海,昧着职业的良心编造这份违背客观的户公函。在举报人的强烈质问下,办案人员道破了“天机”“领导这样安排”。原来是李庆山这个身披副局长外衣的掌权人安排“执法造假”。& \2 ]' [3 y2 T2 @4 x0 ~ X E/ i
第三招 故意违法办案,主观包庇犯罪
- {/ c8 D1 g: ^6 W! D. z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弄虚作假,隐瞒案情真相……。是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件。其主观故意包庇刘恒道违法犯罪,是自身腐败的暴露。; b7 ~+ J* l. `+ I0 C9 h; T0 L) b3 y
综上所述,是李庆山对举报人权益的侵害,也是暴露这些掌握执法大权人对国家政权的危害以及给户县人民带来的祸害。
6 i8 ~0 r% q$ l/ ~$ G) D- C! e$ k要求户县公安局撤销2015年3月12日给户县人民检察院的“20号户公函”。并依法追究李庆山出具内容失实“户公函”的法律责任。
1 |; i, Z& z X, U8 H 发贴人:户县余下镇人大代表 王建民
5 Q& W2 _3 o3 s( y 2015年4月30日2 [. e( E8 y9 a%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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