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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商城向顾客赠假产品被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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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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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25 17:3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第15个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4月24日上午,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公开集中宣判三起知识产权案件,包括西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大街、大雁塔店因赠送假冒苏泊尔产品被起诉,最终向苏泊尔公司进行了赔偿并停止侵权。省高院倡议市民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从自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努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向顾客赠假苏泊尔产品被判赔偿
2013年7月份,苏泊尔公司以商标侵权将陕西蜂星电讯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同年9月,苏泊尔公司与蜂星公司、提供假冒商品的金圣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金圣公司向苏泊尔公司赔偿1万元。2014年4月22日,西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大雁塔商城在执行过程中向苏泊尔公司支付了1万元赔偿。
随后,苏泊尔公司在西安国美电器北大街商城也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搭售假冒其苏泊尔产品,苏泊尔公司在第一时间通过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在起诉至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西安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大街商城赔偿苏泊尔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国美北大街商城不服上诉。陕西省高院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侵犯了苏泊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国美北大街商城实施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
同时,法院认为,国美北大街商城是专业的电器经销商,在其店内即有苏泊尔公司的正品销售,对于假冒苏泊尔公司的商品应当有识别能力。被控侵权假冒苏泊尔电饭锅是作为一款手机赠品的形式获取,但该赠品的获取是以购买为前提,从而推动其整体销售业绩增加,国美北大街商城有义务保证赠品品质。
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跳槽挖原公司墙脚 侵犯商业秘密
王某是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水果经营部副部长,主要负责车场交易区和精品交易区等水果交易的日常管理、客户服务工作。在工作期间,摩尔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有保守摩尔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同时,王某承诺其严守公司秘密。
2013年,王某未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并跳槽至雨润西安全球农副产品采购中心任职,并带走原公司的3名员工。
王某在新单位上班后,出面联系了其原来单位主管区域的客户,致使摩尔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摩尔公司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与王某在新单位所获得的全部收入28万元归摩尔公司所有,王某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摩尔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22万元,王某承担诉讼费及摩尔公司律师代理费9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赔偿摩尔公司3万元。摩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认为,王某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非法向新单位披露原单位客户资料,导致大量客户流失,主观过错较大。客户资料对原公司来说是一种隐性资本,大量客户流失必然给其公司带来实际损失。法院二审判决王某向摩尔公司赔偿20万元。
电器公司发现伪造自有商标 现场拍照留证维权
浙江中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主要经营研发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产品,其于2009年6月1日在商标局取得“中凯”标志商标专用权,有限期至2016年3月6日。2009年,中凯公司又取得“KBO”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16年3月6日。
中凯公司发现陕西万电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万电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上标注了中凯的企业名称,并大量使用“中凯”、KBO”商标。
2014年5月,中凯公司在某工地上发现由万电公司生产的中凯标志产品,中凯公司对其进行拍照并公证。随后,中凯公司将万电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万电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凯公司商标专用权行为,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7万元。在二审审理中,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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