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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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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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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7 10: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一位法学专家发表观点称: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此观点在网上引起了热议。为此记者采访了律师和市民,律师说这样修改有点“过”。男性市民认为这是对男性权益的保护,是对人性的尊重。女性市民则认为,这样修改淡化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

    观点   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近日,一位法学专家在发表观点称:应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

    他称:可以将强奸罪中被害人性别模糊化,用“他人”等中性词来代替。意味着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或者通过对强奸罪客观方面进行重新解释,将男性的性自由权利部分纳入《刑法》保护 范围。也可以在刑法典中直接指明女性可以作为强奸罪主体。

    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情况显然更为彻底,因而建议适时对我国《刑法》第236条的强奸罪条款作出适当修改,即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将第2款、第3款中的“幼女”改为“幼童”。

    男性市民   保护了男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个观点,身为教师的李先生极力赞同地说:“从媒体的报道中,我看到过有男人被迫与女人发生性关系的。要是这位男性同胞去报案,能确定为强奸罪吗?肯定是不能的,为什么呢?因为在现行的《刑法》中强奸罪的对象是妇女,所以强奸罪不能成立,这就意味着男人被性侵就白白性侵了,这对我们男性公民来说不公平。所以说,《刑法》要是这样修改是保护了我们男人的合法权益。”

    做毛巾生意的陆先生说:“许多人说,男人与女人强行发生性关系这叫强奸,女人如果强行与男人发生性关系这叫男人‘占便宜’,其实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女人跟男人一样都是有欲望的,两个人发生性关系不一定就是男人强迫女人的,也有女人强迫男人的,这样我们男人的身心也会遭受巨大损害,我们该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维权呢?”这样修改是对我们男人人格的尊重。”

    魏先生在西安市五路口的一家公司做纺织品贸易,他说:“这样修改不仅保护了我们男人的权益,对女人也是有好处的,因为在现在的强奸罪中受害对象是妇女,从某种角度上讲这是对妇女的歧视,所以这样修改之后对妇女也是人格上的一种尊重。”

    女性市民   削弱了对妇女的保护

    对于这种观点,女性市民却是不怎么认可。做化妆品生意娄女士说:“强奸罪制定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我们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这项罪名应该是保护我们妇女利益的专用罪名。这样的修改实际上是淡化了我们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妇女是弱势群体,切身利益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应该加强保护。

    张女士是一名保健医生,她是极力反对这个观点的,她说:“其实这个强奸罪更多讲的是对人身体的伤害,从生理角度讲,如果一个妇女被强奸了首先她的身体遭受了损失,如果再怀孕了还要堕胎,还有可能造成妇女的终身不孕,这样对我们妇女的伤害就太大了。如果强奸罪的对象如果是男人的话,从生理角度讲在男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完成性交的,这也就意味着女人是没有办法强奸男人的,所以这样修改是不合理的。”

    心理医生刘女士说:“要我说强奸罪给受害者造成的心理伤害远大于生理伤害,妇女的心理比较脆弱、承受能力差,在日常我接触的患者中有强奸罪的受害者,事情都过去许多年了,这件事情还在她心里留有阴影,特别是那些未婚的姑娘,她们从此就排斥性交,甚至讨厌男人,这样就严重影响了这位妇女的正常生活。相比而言男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远远高于女人,所以即使发生了这样的事情,很快就会淡忘,不会对他的心理造成多大的伤害。”

     律师   将对象改为“他人”有点“过”

    陕西尧普律师事务所的同志杰律师认为:在办案的实际中,确实存在女人强奸男人和男人强奸男人的现象。这种事情出现之后往往变成了‘新闻’而不是犯罪。因为现有的法律中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文,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妇女。

    现实中出现这样的现象,许多地方公检法认为这就不构成犯罪,或者定为猥亵罪,猥亵罪跟强奸罪在刑罚中的差距是很大的。同样,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来支持,所以出现了这类情况,也给办案机关造成了很大的苦恼,所以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扩大不限于妇女是很有必要的,是有利于我国法律健全,推进法制进程的。

    我个人觉得将强奸罪对象由“妇女”改为“他人”有点“过”,可以想一个更加确切、中性的词语来代替,或者针对女人强奸男人、男人强奸男人、女人强奸女人的现象,重新制定一条新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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