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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赵辉 实习生 童冰剑) 昨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条例技术服务、奖励与社会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新增了诸多条款。 }7 Z7 _/ r! d; ^5 X; R
夫妻均为归国华侨可生二孩; t( t4 N4 X' p6 U+ m
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人口计生工作信息通报制度,民政、公安部门应当将婚姻登记情况、新增人口户籍登记和流动人口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和计生部门通报。( \- R5 n+ \* M: D& N; r/ _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实现户籍管理、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人口统计等方面的信息共享。计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 a! z5 w; c* Y1 O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夫妻已有一个子女,可再生育一个子女。民政部门应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5 _9 t$ C& u1 A$ l& v9 D# x; | @+ w医务人员不得暗示胎儿性别2 X* S9 M$ d8 R) g' }: _
修改稿规定,我省实行孕期、产前免费优生健康检查和孕产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和疾病筛查。" p1 J; C7 e2 p5 n9 w# C4 K, ?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 S2 h0 {% R, L+ O- T$ z0 c独生子女保健费将逐步提高- M' r5 v1 Z2 v, V( ]9 n9 c
修改稿同时规定,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政府或街办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止,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 t4 ^) K: ^% X! X, f 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得低于30元,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1 R; w9 Y/ W$ D. q6 i. V- y. F: ] 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将开除4 u( I/ i" q( k/ a
在法律责任方面,修改稿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多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弄虚作假,发现后拒不改正,造成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以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节严重的,都将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 b/ U) `. B1 s8 r# `- e" k 对不符合条件者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 }6 U& p7 r' q# ~4 l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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