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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从市政府办公厅获悉,《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对办公用房管理做出详细规定。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办公用房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西安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4 V( W) ^$ I* _0 ]
办公用房严禁接受赞助和捐建
% o9 N9 _) z% g* ? L 根据《办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遵循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统一权属、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的管理原则。, P& u( u* d; g
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租赁办公用房,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5 W) s+ o1 X! M: Z 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 Q! m; k. o# E, @( c 严禁以租用名义购建办公用房
`7 c; _; {) { _) i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剂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已对外出租、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用房以及其他闲置办公用房,均纳入统一调配范围。
3 M4 y2 G' V( d4 i- h* f 各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的,不足部分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 |' g0 w4 P9 c G2 @& C" j5 I6 E 经核定的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由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予以收回。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P& i. Z$ }; c* F7 g
机关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外租。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以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上缴财政,到期后不得续租。转借办公用房将收回且上缴收益$ R) M) ` q: o+ R t. G: W1 ?
办公用房确需进行维修的,各使用单位应适时向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维修申请,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经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核准后,凡维修改造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项目统一由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基本建设资金计划进行安排,投资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纳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 M' x/ [( J' ^
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b7 X) o% U# x- ~( p 使用单位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收益上缴市财政。造成经济损失和需要恢复办公用房原状的,其费用由该单位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1 R f: k: v. D) d v S
机关事务管理人员在办公用房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受贿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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