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儿子患癌去世,儿媳私自领取抚恤金被公婆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陈志刚、王莲花夫妇均已年届八旬,其子陈明系某单位职工。1981年陈明与被告刘小玲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13年6月8日,陈明去世。2013年8月,刘小玲在陈明生前工作单位领取死亡抚恤金26500元。 陈志刚、王莲花夫妇多次要求刘小玲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遭拒,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小玲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庭审中,刘小玲辩称,其领取了陈明工作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26500元是事实。但陈明生前因建房还有6万元的债务需要偿还,该抚恤金应先偿还陈明生前所欠债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志刚、王莲花夫妇、被告刘小玲及其子女均系陈明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陈明死后由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建军 肖云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