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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法律规定,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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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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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5 18: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失独老人获子女冷冻胚胎监管处置权
无锡中院审结全国首例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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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无锡9月17日电 今天,备受关注的“失独老人”主张获得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案审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上诉人“失独老人”关于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诉求。
据悉,这是全国首例由“失独老人”提起的已故夫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
法院查明,小明(化名)夫妇于2010年婚后由于多年未育,两人求医于南京鼓楼医院,做了“试管婴儿”手术。前期试管培育受精已全部完成,正准备进行植入胚胎手术。然而,就在手术前一天,两人驾车发生车祸,夫妻相继离世(详见本报今年5月20日三版)。
小明夫妇的冷冻胚胎成了4位“失独老人”的全部精神寄托。两家老人用尽各种方法与医院交涉,但都遭到了拒绝。院方表示,医院也很同情这家人的遭遇,但由于国家对辅助生殖技术及胚胎处置都有明文规定,因此医院不能将冷冻胚胎给他们。小明的父母遂以亲家为被告,诉至宜兴市人民法院,主张获得已故儿子、儿媳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审理中,法院追加南京鼓楼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无锡中院。
无锡中院审理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上诉人的诉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赵正辉 张圣斌)
■判后释明■
据悉,法院重点从伦理、情感和特殊利益保护三个方面阐述了判决理由。
首先,从伦理上说,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小明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其次,从情感来看,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小明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小明夫妻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
此外,判决还认为这是一种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小明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判决书中还提出,至于南京鼓楼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原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人民法院报201409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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