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法规的几点看法 2013年4月24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合理、规范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日常巡查,保证道路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符合标准并正常运行。2 v8 }) r4 F4 w4 k6 P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使用投诉制度。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对不符合设置标准及损毁、故障的交通信号及交通安全设施,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或恢复。 第四十一条 严禁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 通过学习以上法规,结合我县实际 一是我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还很不完备,没有达到道路通行标准。针对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尽快完善我县道路的交通安全实施设备,建立投诉机制向社会公开。 二是我县城区非法营运车辆较多,交通秩序管理不够到位,道路通行能力差。针对第四十一条规定取缔非法营运三轮车,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及道路畅通。 建议广大网民朋友强烈呼吁我县加大力度彻底改善交通秩序混乱问题,完善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打造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方便全县人民群众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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