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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下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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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天山茗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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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0 11:2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经过修改后,新办法将从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据了解,与老办法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将由市下放到区或开发区,搬迁户对征收评估有异议的可申请专家鉴定,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可到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8 ~# g0 x+ L& W8 U! t: k
     对房屋征收主体进行调整    由市变为区或开发区管委会
3 s) m. C8 B2 _" U0 R5 D' P     市房管局副局长杨根民解释说,《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自2012年3月29日颁布实施以来,维护了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发展。然而,随着房屋征收工作的开展,工作中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 + O2 H( h. l* Z7 d7 V; C2 t$ |
     修改前的《办法》规定,我市房屋征收的主体是市政府,全市房屋征收和补偿决定由市政府作出;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征收主体为区政府,其中城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政府委托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政府负责。
, O) J1 ^' @3 j6 j& e3 c& K对适用范围进行调整    征收与补偿办法仅适用于国有土地 & l/ g5 F7 ?  Q0 @
     修改后的《办法》,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其中也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但不包括集体土地;修改后的办法适用于城六区及阎良航空基地辖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临潼、阎良、长安、市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 A. _$ {( Q4 Z9 G. c9 D新增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可申请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
" `7 q! q" s8 X& V, x+ ~0 a     修改后的《办法》一是增加了备案制度。即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之前,应当向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这样做的主要是有利于保持全市房屋征收政策、补偿标准、奖励标准和评估标准的统一,避免出现各区因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相差过大而引发矛盾和纠纷。
( b. C9 @0 v# N' J7 x, h7 X$ Z     新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信息平台,加强房屋征收监督管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要求,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房屋征收信息平台。该平台建成后,被征收人可查询自己的房屋拆迁补偿信息。 ) v3 o: ^1 U" ~8 }' u; g8 W0 Z
新办法规定,市征收主管部门应组织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有利于维护为征收人的合法权利。  " Z: T2 \6 H: Q1 {3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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