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闲在九月 于 2014-9-26 15:3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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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 L ]& T9 T 我认定天辰公司自己违法在先,没有好果子吃。那么由谁执法,按照什么法律处理,咋执行,是另外一个议题。9 Y2 V6 c4 c- I; C. J
天辰公司的违法,涉及土地管理、规划管理两个方面的法律。《土地管理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城乡规划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从这两个条文看,视乎土地、规划执法,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事,在户县就是国土资源局和城乡规划和 住房保障局的职责,和乡镇政府没有关系。实则不然,法律有特别规定,《城乡规划法》第65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城乡规划法是授予乡镇政府程序规划执法权的。就是说乡镇政府是有权进行城乡规划执法的。 不知道秦渡镇政府在天辰公司强拆事件中,是土地执法,还是城乡规划执法。如果是土地执法,因为没有执法权,一切行为肯定违法。如果是城乡规划执法,有执法权,主体合法,还要按照其他标准审查。 秦渡镇政府有城乡规划执法权,执法主体合法,下来就是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的要求,包括处罚和强制执行两个阶段。这些,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去衡量,应当有一个结论。规定很多,很细,水深着呢,没有具体材料,不能妄下结论。 假如天辰公司的规划违法案件,镇政府没有立案,没有指派调查人员调查,没有调查笔录,没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纸、照片,没有现场笔录,没有告知,没有听取陈述申辩,没有通知申请听证(如果需要的话),没有负责人决定,没有集体讨论决定(如果需要的话),没有做出处罚决定,没有送达处罚决定,没有告诉救济程序,没有催告履行,没有公告,没有告诉强制执行救济程序,直至最后采取不当强制拆除手段,等等,这些都可能作为天辰公司指控镇政府处罚违法、强制执行违法的理由。 假如天辰公司,指责镇政府处罚、强制执行的行为违法成立,舟已成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也只能要求给予国家赔偿,赔偿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建筑材料,而那些建筑材料,仍然在那里,能有多少损失?这里头规则也有很多。 网贴没有披露多少执法过程信息,如果真是镇政府没有前头没有一系列程序,突然实施强拆,强拆不合法这个结论是不会错的。 土地、建设违法,本身平常,执法也应当是常态化。实践中,常态化的执法活动,不是常态化,往往演变成运动式执法,长官个人意志起决定性作用,所谓随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改变而改变,法律没有尊严。 违法太多,见怪不怪。相反,严格执法,会成为新闻。违法多,没有见到真刀实枪拆除、没收几家,到叫人怀疑法律的刚性。缩手缩脚地守法行事反而成为嘲笑对象。执法中以罚代法、依法代管,是常态。硬不起来,软不下来,交叉呈现。这里头,不是其中人,不知其中潜规则。 不严格执法,偶尔严肃一回,有人会指责是选择性执法。其实,选择性执法,也是在执法,如果连选择性执法都没有了,那才真是没有法律了,是无法无天了。所以,这起案件,即使是选择性执法,也不应当过分抨击。 我纳闷,强拆发生在7月,两个月过去,天辰公司没有走法律渠道,诉讼要求确认镇政府行为违法,要求国家赔偿,恐怕有蹊跷。突然发帖,有啥想法?莫不是,发帖造成舆论压力,叫镇政府难堪,从而取得谈判优势,谋取高额赔偿。须知,网贴攻击的是个别个人,那些个人掌实权,他不会花自己个人的钱,解决争议和窘境,最后是花政府的钱,花人民的钱,花无辜百姓的钱。因此,这件事怎么收场,已经不是天辰公司一家的事,而是大家的事,是公众的事,是下一个新闻线索。 天辰公司被强拆这件事,戏还没有完。乐见其下文。3 y Y9 r: J% k+ Q3 p j0 o!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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