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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县法院保护渭河河道安全判处三起非法采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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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大漠孤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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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12 10: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每年雨季来临,渭河防汛就成为政府操心、百姓关注的大事。而有些不法分子明知非法采砂,不仅破坏矿产资源和天然河床,更是严重威胁行洪安全,是政府明令禁止的行为,仍在利益的驱动下,铤而走险到渭河河道采砂。
" j+ f% g/ |, }% W; l% o+ Y& X9 p5 _    8月29日,户县法院对三起在渭河非法采砂的非法采矿案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永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三年;被告人申建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被告人万四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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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被告人杨永斌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县大王镇某村渭河南堤北边的河道内开采砂石,并将开采的砂石堆放在其在某村租的坑地内。经过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的砂石进行鉴定,其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36.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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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 Z* _* X" m    2014年2月,被告人申建龙在没有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县大王镇某村北侧的渭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并堆放在其位于某村的砂场内。经过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的砂石进行鉴定,其非法开采破坏矿产资源价值为20.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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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正月至5月,被告人万四海伙同李亮等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有关部门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户县涝店镇某村附近的渭河河道内进行非法采砂,部分砂石已经出售,剩余未售出的砂子堆放在其经营的砂场内。经过有关国土资源部门对其开采的砂石进行鉴定,价值15.24万元。4 p" u) k; z& n(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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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永斌、申建龙、万四海等人违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遂判处三人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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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判后,案件的主审法官对被告人及其在场的旁听人作了非法采矿罪的法律解读,详细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采矿罪的规定,并强调了非法采矿罪的危害。听了法官的法律解读后,三名被告人悔不当初:“我后悔自己为了钱犯下大错,不但违法,而且破坏了生态环境。我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深表悔恨,”
今天又是桑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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