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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从而为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纠纷划上完美句号。
1 r$ L) c8 A& j3 K" j- q 崔小永是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民,响应国家号召,在1994年10月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14年1月,崔小永所在小组分配征地款,每人21939元。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的规定,独生子女户,在集体分配集体收益时,多分一人份的份额,可是小组就是不按照法律执行。崔小永到镇政府、县信访局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到户县人民法院起诉小组和村委会,要求增加的一人份份额。
: @ v- E* s' |9 @ N, V# Z5 O: J/ Y 户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巡回、公开审理,可是最终以一纸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审裁定,以计划生育奖励镇人民政府尚未作出处理为由,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驳回起诉。
( ^! e; i- I2 V5 ~. d( a! G 崔小永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 l! d# T/ Y( P" p$ m
中院公开审理了上诉案件。署名焦海林、朱利安、李美红三名法官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于计划生育法》第23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崔小永起诉要求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计划生育奖励的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崔小永对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遂作出终审裁定。
6 _( ~9 I6 S+ M; t( J4 f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的裁判,为今后相同案件的处理,确立了裁判规则。为独生子女户维权,开拓了途径。7 O3 b/ A: x2 C$ q' m2 h; `- U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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