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日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计划生育奖励纠纷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从而为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奖励纠纷划上完美句号。
4 V- B: K* q8 ?9 I% x7 U! t8 H 崔小永是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第二村民小组农民,响应国家号召,在1994年10月只生育一个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2014年1月,崔小永所在小组分配征地款,每人21939元。按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8条的规定,独生子女户,在集体分配集体收益时,多分一人份的份额,可是小组就是不按照法律执行。崔小永到镇政府、县信访局反映,都没有得到解决。于是到户县人民法院起诉小组和村委会,要求增加的一人份份额。) ]' f: \1 j# J. B; W+ J
户县人民法院对案件巡回、公开审理,可是最终以一纸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审裁定,以计划生育奖励镇人民政府尚未作出处理为由,根据《陕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5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驳回起诉。
% o( q1 L7 }5 i 崔小永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b7 o' J% _0 v 中院公开审理了上诉案件。署名焦海林、朱利安、李美红三名法官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于计划生育法》第23条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崔小永起诉要求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村民委员会支付计划生育奖励的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崔小永对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第二村民小组、户县庞光镇李元寨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妥,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遂作出终审裁定。: m) P* b; v" |" A) ^7 W, K, m( b7 ~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的裁判,为今后相同案件的处理,确立了裁判规则。为独生子女户维权,开拓了途径。9 T' i( ?) g7 o! j4 E0 K/ I)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