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建设中,西安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原处长张小平先后11次收受投资方“感谢费”共计25万元。近日,他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2006年12月起,张小平先后任西安市人防办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法规与平战处处长。在担任法规与平战处处长期间,具体负责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协调和办理。该项目承建单位西安蓝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都置业)总经理倪某为感谢张小平在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帮助,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中秋等节日前后,分11次送给张小平现金共计25万元,张小平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张小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共25万元,构成受贿罪。虽然其没有自动投案,但在接受调查期间,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受贿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考虑到退交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受贿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记者还了解到,2010年3月27日,多家媒体刊发了唐延路人防一期工程开工的消息。该工程东西宽115米,南北长278米,防护等级6级,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建设周期预计一年半。建成后是西北地区档次最高、规模最大的单建人防工程,同时成为西安市一处高档次的娱乐、购物、休闲场所。据介绍,该工程还是第一个全部引进社会资金建设的人防工程项目。 据检查日报:西安市人防办一处长一审被判5年半 本报讯(记者岳红革)3年11次收受投资方“感谢费”累计25万元,由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西安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原处长张小平受贿案近日一审宣判:西安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小平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4万元,受贿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并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由西安市人防办立项,西安蓝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投资承建并享有该项目50年的使用权。身为甲方代表,张小平帮忙给蓝都置业协调处理了电缆迁移、渣土排放、下水管线图查找、工程施工方案等事项。考虑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张小平协调,蓝都置业总经理倪某从2010年至2013年,先后11次送给张小平25万元“感谢费”。张小平将钱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及藏匿于家中。 在西安市纪委调查和西安市检察院侦查期间,张小平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案发后,检察机关根据张小平交代,起获其藏匿的赃款15万元,家属代其退交剩余10万元赃款。法院认定其自首,并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小平受贿案一审上网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中刑二初字第00120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小平,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海峰、刘颜,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小平犯受贿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3月11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屈运祥、陈全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小平及其辩护人韩海峰、刘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平在担任西安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处长期间,具体负责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协调和办理。该项目承建单位西安蓝都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都置业)总经理倪某某,为感谢张小平在项目建设中的协调、帮助,于2010年至2013年春节等节日前后,分十一次送给张小平现金共计25万元。被告人张小平将此款予以收受,据为己有。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张小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小平对起诉书指控其分十一次收受蓝都置业总经理倪某某25万元感谢费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辨称:被告人张小平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交了全部受贿赃款,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西安市人防办取得了政府授权的本市唐延路以西,沣惠南路以东,科技路以北278米地下空间的开发、使用权。2009年6月,西安市人防办与蓝都置业签订西安市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由蓝都置业投资建设上述人防工程,蓝都置业享有该项目50年的使用权。经西安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由时任西安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处长的张小平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和协调,以及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办理。期间,蓝都置业法定代表人倪某某为感谢张小平在该人防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蓝都置业协调处理电缆迁移、渣土排放、下水管线图查找、工程施工方案等事项中提供的帮助,并希望继续得到张小平的帮助,于2010年至2013年间,每年逢春节、中秋节等节日前后,分十一次送给张小平共计25万元,被告人张小平予以收受,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及藏匿于家中。2013年9月,被告人张小平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在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不成立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上述受贿事实。案发后,办案机关根据张小平的交代,起获张小平藏匿的赃款15万元,其家属代其退交剩余10万元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决定书、中共西安市纪委情况说明、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补充说明,证明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张小平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其受贿事实的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西安市人防办党组文件,证明2006年12月起至案发,张小平任西安市人防办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法规与平战处处长。 3、西安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记录、情况说明,证明经西安市人防办主任办公会研究张小平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相关手续的协调和办理的事实。 4、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蓝都置业投资建设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其法定代表人为倪某某的事实。 5、行贿人倪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6月西安市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由西安市人防办立项,蓝都置业投资建设后享有该项目50年的使用权。西安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处长张小平是甲方代表,主要负责管理和协调办理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期间,张小平给蓝都置业帮了许多忙,考虑还有很多事情需要张小平协调,因此从2010年至2013年他逢节日分11次送给张小平共25万元,这25万元是给张小平的感谢费。 6、行贿人倪某某个人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行贿款来源。 7、证人黄某某(西安市人防办副主任)的证言,证明唐延路地下人防工程由蓝都置业负责投资施工,西安市人防办负责协调外部关系。西安市人防办具体由法规与平战处的张小平处长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上主要和蓝都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联系。 8、证人杜某某(张小平之妻)的证言,证明2013年9月初,张小平交给她一个鞋盒让她放好。后来,纪委的同志到家里调查张小平的事,她才知道鞋盒里放了15万元现金。 9、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缴款书,证明根据张小平的交代,办案机关在杜某某的姐姐家提取了张小平受贿赃款15万元,后其家属又代为退交赃款10万元。 10、人口信息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张小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1、被告人张小平的供述,证明其在2010年至2013年间,分十一次收受倪某某送给的感谢费25万元,且将该款部分用于个人消费及交给其妻子保管的事实。 以上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并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张小平受贿25万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小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西安市人防办法规与平战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共计25万元,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小平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其辩护人关于对张小平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小平虽没有自动投案,但其在接受调查期间,在办案机关所掌握的受贿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受贿罪行,应以自首论。考虑到案发后,办案机关依据张小平的交代,起获了张小平藏匿的赃款,其家属又代为退交了剩余全部赃款以及张小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小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至2019年3月2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二万元)。 二、受贿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胡军润 代理审判员王龙 人民陪审员李培龙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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