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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是法律从业人员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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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无畏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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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4: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1 b' W  N- {! `  z4 U) \7 U        近日有幸拜读了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韩慧利、刘俊鹏、石胜林的一份判决书,感慨不已,腐败分子还是能力巨大,值此全国上下“打老虎、拍苍蝇”的时刻,户县人民法院部分人竟然还愿意为其充当保护伞,包庇苍蝇的犯罪行为。3 a. p$ b+ C3 u2 V9 Z1 d
  2013年1月25日,陕西省户县甘亭镇连丰村党支部书记王化合、村委会主任张民政被户县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逮捕,9月4日向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3年12月12日,户县法院以张民政受贿人民币40万元、王化合受贿人民币5万元,认定二人犯受贿案,判处张民政有期徒刑10年、王化合免于刑事处罚。乍一看,众人拍手,纷纷为腐败分子受惩称快,但细细验看判决书,才仰天长叹,这份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重罪轻判,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让张民政当了冤大头、承担了全部罪责,让党支部书记王化合上演了一出胜利大逃亡。该判决的谬误,可以一一列举:) R' |. s' F& t# e: |
  1、该判决认定王化合拒收贿款、主动退赃与事实不符,王化合是被迫退赃。
/ ~; S. f' ]& U, g$ E4 P4 |- e. J% |& S% g  (1)判决书认定“王化合在罗小超开始向其送钱时拒收,后在开发项目顺利的情况下,收取了罗小超送来的5万元”中,认定王化合有拒收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D# T6 i$ B8 f1 a" x: {  第一,所谓王化合拒收贿款,仅在王化合自己的陈述中可见,罗小超的证言中丝毫未见,也没有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毫无证据佐证,判决书仅凭王化合的个人陈述,就武断的认定存在拒收情节,证据不足;
1 T& g4 o% A5 k  第二开发项目顺利,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努力的结果,与王化合有何关系?与王化合受贿有何关系?按照判决书的逻辑,难道开发项目顺利,王化合就可以收取好处费吗?判决中加入这句话,与法相悖、于理不合,纯粹是想为王化合开脱责任,黔驴技穷之举,典型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S0 O/ G1 a, i* L+ J
  (2)判决书第4页查明事实部分关于王化合受贿过程描述如下:“2004年11月,罗小超到王化合家中送给王化合好处费5万元,王化合将其用于装修房屋。2013年1月24日,王化合主动将该5万元交给户县人民检察院”。此段描述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将王化合定性为主动退赃,与事实相悖,是为王化合开脱责任。' r0 W$ `+ v3 W+ w
  2004年王化合收取好处费后,至2013年这9年间,并没有将5万元退还罗小超,也没有向任何一级纪检、检察机关或党组织主动坦白过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可以看出,王化合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本没有认识,并没有悔改的主观意识。2013年1月24日,王化合已经被户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月25日,王化合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退赃,是在检察机关的压力下所为,纯属迫不得已、被迫退赃,意图减轻对自己的惩罚,可以大胆推测,王化合退赃,只是为获取暂时的人身自由,以便外出活动关系,判决书最后认定王化合主动退赃,这一片面的论断,根本就没有考虑到王化合的主观犯意、时间间隔,根本就是有意识的刻意回避,为以后逃避惩罚找理由。) V0 K8 p( @( w
  2、判决书认定王化合犯罪情节轻微与法律相悖,实际上王化合犯罪情节严重。1 y* o3 {" }  [9 e( g5 L
  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按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0 q. w7 B  _# o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8 r) Z- ]( J( h" V' M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 C3 d, m( x( r0 F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 T& P3 U% i* @! w" J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c7 u+ G: E' |5 V7 t! W% t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j& Q+ w; L; v  按照383条之规定,法定从宽情节是第(三)项之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在本案中,王化合并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其受贿金额达5万元,依法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严重,判决书的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是为王化合开脱责任,是错误的。) @1 y6 [) \% {1 g- }: g$ x. }3 F
  3、判决书对王化合量刑不准,重罪轻判,王化合不具备减轻、从轻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9 x  M) M% Z9 w( e& P. g
  (1)按照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具备本法规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在法定刑的限度内从轻处罚。王化合受贿5万元,并不具备刑法383条规定中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
! E; F! U" e1 u! w& i  (2)按照刑法第四章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的规定,第一,王化合犯罪后并未自动投案,不具备自首情节;第二,王化合并无揭发他人犯罪事实或提供重要线索情形,也没有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此二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中也很明确,因此对于王化合的犯罪行为,依法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更不能免除处罚;
  V: g2 d5 I5 `  4、王化合、张民政尚有漏罪未定。
! V7 p2 F# q- t5 h5 Z  在王化合、张民政被公诉后,因群众举报二人在征地中涉嫌侵吞集体土地款168万元,户县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的线索,对此展开侦查,因此建议户县法院延期审理。在人民价检察院尚未查清168万元之时,户县法院急切的对二人进行判决,有避重就轻、为二人脱罪之嫌。试问,现在判决王化合免于刑事处罚,一旦168万元查实确有其事,如果王化合畏罪潜逃,由此所造成的后果,由谁承担?此种风险,户县法院愿意承担?
5 L/ e& R, u& Y  5、王化合重罪轻判对他人不公
* Q3 t% ^( H) ]( G- u+ J) W  o$ T  2013年7月15日,因为收取贿金2万元,户县庞光镇焦东村党支部书记邢军利,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而在本案中,王化合受贿5万元,竟然被免于处罚,和邢军利相比,多么幸运,多么明显。户县法院明显是因人适法。9 O4 o8 o; Z. b( ~0 }$ g7 @. P
  综上,王化合既不具备减轻或从轻处罚之情形,也不具备免除处罚之情形,依法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书认定“王化合在罗小超开始向其送钱时拒收,后在开发项目顺利的情况下,收取了罗小超送来的5万元,侦查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 既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据此免除王化合刑事处罚,根本就是在枉法裁决,是在亵渎法律。难道说,一只小小的苍蝇就这么难拍吗?这份判决,真实滑天下之大稽,令我等法律从业人员面上无光、深以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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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杏坛小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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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7: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相到底是啥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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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7: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佩服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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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youshang户县人民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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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烟雨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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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7: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腐败分子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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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9 17: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斩断腐败分子是群众路线的要求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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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2 09: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帖子实在是写得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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