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原总队长张凯因犯受贿罪,被该省灵璧县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张凯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今年57岁的张凯于1999年8月转业安置到安徽省宣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质监局”)任副局长,2001年12月任该省黄山市质监局局长,2006年2月任宣城市质监局局长,2007年5月任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总队长至案发。2013年5月29日,经安徽省检察院制定,宿州市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对张凯立案侦查。此案侦结后,交由宿州市灵璧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3月14日,灵璧县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4月15日,灵璧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据检察机关指控,自200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凯利用其担任宣城市质监局副局长、黄山市质监局局长、宣城市质监局局长、安徽省质监局稽查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执法检查中得到照顾,非法收受郎溪县鸿泰钢铁有限公司等20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贿赂人民币267.1万元、购物卡5.5万元,其中部分受贿属于索贿。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审理时,张凯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受贿事实及定性进行了辩解。张凯的辩护人也提出了类似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确认后认为,张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其中被告人张凯所收受的69万元系索贿,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张凯归案后,除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受贿犯罪事实,且退缴部分赃款,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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