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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个人若有“污点” 不得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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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妙语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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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QQ达人

发表于 2014-6-17 07: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计生服务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陕西省卫计委制定了《陕西省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7月1日起全面施行,并公布举报电话:029-87315621。
; M/ r! _2 a6 P8 r* E  《实施办法》规定,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利益,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行为: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行贿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食药监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9 R  {$ K! _9 v
  对一次列入陕西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其他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陕西省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接受其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9 D- W& x, p8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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