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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采纳之新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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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江湖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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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7:40: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山宣判一起电子商务纠纷案

QQ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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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中山7月2日电 今天,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原、被告之间通过QQ商定的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因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而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买卖合同,被告承担返还原告货款69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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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赵刚通过上网浏览广东中山市阪神电器有限公司网页,并按照网上留下的电话号码与业务员邓小明取得联系,准备经营该公司厨卫产品。2009年10月28日,赵刚前往中山实地考察后与邓小明签订了一份订货单,并当场交付定金1000元。回到宜宾后,双方多次通过网络QQ聊天的方式商量订购电器的型号、数量、价格、送货等细节问题。原告赵刚的QQ名是“梦想成功”,被告邓小明的QQ名是“邓明”。9 Y2 _5 l4 M2 h! F. z

( s7 ~0 X/ J% v: |8 P. I5 t5 P      今年1月3日,赵刚根据邓小明的要求将货款现金68790元存入了其个人银行账户。同月,邓小明通过物流公司分数次托运给赵刚电器179台和展示架一批。赵刚收货后发现,涉案产品并非阪神公司产品且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后赵刚携带该产品前往阪神公司交涉。该公司经检查,认定涉诉电器不是公司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书面答复给赵刚,其与邓小明口头协议或网络QQ协议系邓小明个人行为,所有订单均未有该公司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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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订金收据、QQ记录和发货清单等证据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根本违约。
4 M* C. |" T- J# t2 R. O& \/ i  (林劲标 阮春莉 胡圣开) 人民法院报201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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